为了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法律、法规的证券实施,必须对违法、违规事件进行坚决查处,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责任的处罚,集中体现在《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新《刑法》等法律中。由于两类行为客观上形成了交叉,多部法律同时作了规定,所以这里仍然采用“证券欺诈行为、其他违规行为”的两类分法进行表述,而实际情况下,因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适用。
1.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1)内幕交易。对内幕交易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况,没收非法或取得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50万元的罚款。对内幕人员泄漏内幕信息的,还应当根据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中有内幕交易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款项、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止或者取消其发行证券的资格等。新《刑法》第180条还规定,对于涉及内幕交易犯罪的,如果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单位犯有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操纵市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情况不同,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其他机构操纵市场的,根据情况不同,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已上市的发行人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上市资格。个人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情况不同,没收其非法获得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50万元的罚款。另外,新《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单位犯有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欺诈客户。对各类证券从业机构的欺诈客户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应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30万元的罚款、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或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另外,新《刑法》第181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10万元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20万元罚金;单位犯有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虚假陈述。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根据主体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对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应根据不同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其他证券业自律自制,应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或者取消其发行、上市资格。对与虚假陈述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3万元~30万元的罚款、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或者资格。另外,新《刑法》第181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10万元罚金;单位犯有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擅自发行证券。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3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新《刑法》规定,擅自发行证券而且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5%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为股票交易违规提供融资融券及投资交易。证券经营机构如有这类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3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上市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如有违反,根据不同情况,对上市公司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发行股票资格;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30万元的罚款。
(4)其他。
关键词
证券欺诈 竞争机制 公开 公平 公正 法制 监管 自律 规范 证券发行审核制 信息披露
思考题(www.xing528.com)
1.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2.证券市场“三公”原则和证券市场“八字”方针的内容和相互关系?
3.证券发行注册制和核准管理制的区别?
4.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与证券流通市场的辩证关系?
5.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主要从哪几方面着手?
6.证券市场监管有哪几种方式及手段?
7.国际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都有什么特点?
8.我国为什么现在不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
9.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性披露对投资者有什么意义?
10.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中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1.证券市场中有哪些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它们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是什么?
12.证券从业人员为什么要进行资格考试?
13.管理部门对证券交易所监管有哪些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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