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成立的时间不长,证券业的发展非常迅速,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更显得参差不齐,严重落后并阻碍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这就决定了我国比发达国家更需要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
1.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与注册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通过职业化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使证券业的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规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业务素质。根据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证券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经验,对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和注册认证,是提高其人员素质、加强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实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与注册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
(1)通过资格考试和注册认证制度。制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岗位标准、管理内容和奖惩规则,使从业人员明确自己的业务职责、工作要求、评价标准和努力方向,从而使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走向规范化、国际化和制度化;
(2)通过资格考试制度和注册认证制度,促使从业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从而使我国证券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达到较高水平;(www.xing528.com)
(3)通过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资格考试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资格考试与资格培训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举办。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中国证监会将对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予以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2.禁止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规定
《证券法》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担任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担任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应聘为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经营机构中兼任职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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