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并是一种复杂的企业行为,按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它指的是: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是由一家占优势的企业吸收一家或者更多家企业。但事实上,购并的含义并不仅限于此,它实际涉及的概念包括:合并、收购、兼并、接管、标购、联合、产权交易、购买控股、结合等多种概念,因此,这里需要界定“购并”这个概念的本身。
1.最狭义的购并
《公司法》中规定,购并指“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即有A和B两家公司,如果A接纳B加入本公司,B公司因此解散并取消了法人资格,A公司继续存在,则称为“吸收合并”;如果A与B组成了一个新公司,而A与B都取消了法人资格,则称为“新设合并”。
2.狭义的购并
一个企业将另一个正在营运的企业纳入其集团中,或者一个企业借获得其他企业来扩大市场,进入新行业甚至出售以谋取利益,换而言之,即除了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之外,尚包括股权或者资产的购买,并且此种方式不以取得对方所有股份或者资产为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投资控股或者资产置换”。(www.xing528.com)
3.广义的购并
除了狭义的购并之外,任何企业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转移(无论实质上或者形式上)都可以称为“购并”,实际上包括:扩张(收购与联营)、出售(分立与资产剥离)、公司控制(购回与接管)和所有权变更(转为非上市公司与管理层收购)等四种主要方式。
本书所说的购并,主要是指狭义的购并,其中包括了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以及为参与营运或者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购买其股权或资产的一切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将“意图取得其他控制权的一方”称为收购公司,而另一方则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这种“控制权”主要表现为:(1)目标公司成为购并公司的分公司(专业厂或者事业部);(2)购并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即控股比例在50%以上,目标公司则成为购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者绝对控股子公司;(3)购并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相对控股大股东,即控股比例在20%~50%,或者购并公司没有达到控股比例,但是对于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关键事宜具有重大影响能力,即购并公司成为了目标公司的非控股性的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具影响力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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