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数量连续翻番,从1981年的48亿元发行量到1998年发行量超过6千亿元,国债交易也成为证券市场交易的重要品种,它也为国债期货交易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
1. 国债期货合约的特点
国债期货交易是实行预约成交,定期交割的方式。预约成交是在券商的中介下,交易者按市价签订一份国债买卖成交协议,即交易期货合约,这是一个在约定的日期,按合约规定的价格,进行券和钱的清算交割的金融工具和可转让协议。合约单位为:“口”,投资者交易的标的物就是合约,而非国债本身,合约对品种、数量、交货时间(如普通商品还有产地、等级、质量、交货地点)都有明文规定,双方照办就是。投资者无论是否想拥有或确实已有该商品,都可进行该商品的期货交易。首次买或卖合约,称为开仓,或建仓,对原持有的合约进行同品种同数量的反向操作称为平仓或对冲。在交易中,98%~99%的期货合约都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对冲平仓了结的,这一方面可使交易方摆脱实物交割的责任,另一方面又是投机者赚取价差收入或停止亏损的手段。
(1)保证金制度。国债期货交易不必交付全部钱款去操作合约,而只须缴付一定比例的承诺资金,这既是对交易者本身的约束,也是一种履约信用,以防违约,同时又是事后结算的基础。每口标准合约的规格由交易所确定,如以2万元国债面额为一口,其交易保证金可在1%~15%之间,由交易所依据市场风险度大小确定,并可随时调整。显然,保证金比例越低,操作者风险也越大,或者说,预期收益也越高。反之,如保证金比例高达100%,那期货交易则成了现货交易。例如,保证金比例为2.5%,即投资者以500元的保证金就可买卖一口面值达2万元的国债合约,盈亏风险同步放大40倍,即市场价格如波动2.50元。这500元保证金有可能被全部抹掉,这是种极其强烈的杠杆效应。如果出现违规操作,恶意投机,就必然会导致市场的剧烈震荡。交易所可视情况调高保证金比例,降低杠杆倍数效应,以控制风险。保证金一般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前者是开仓时按比例缴付,比例越高,信用越是收缩,风险降低;反之,信用膨胀,风险加大。后者意思是保证金账户必须维持一个最低余额数,即客户因亏损减少账户余额,如低于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一定比例时,应及时补足保证金,否则,在下一交易日,券商有权实施强制平仓。这表明,维持保证金比例越高,表明安全系数大,使行情波动区域缩小;反之,突如其来的亏损会令人措手不及而破产。这种对投资盈亏的放大效应使得投机者为之一搏,也为合约的履行提供了财力担保和控制过度投机。
保证金比率的适度调整,成了管理层控制风险度的阀门和交易规模的有效手段,它灵敏度极强,稍一变动,必会带来强烈反应,犹如中央银行调整再贴现率对商业银行的作用。对投资者而言,这比率又是衡量交易成本的尺度和喜好风险的程度。保证金不是现货交易中的定金,也与买方应付款项中的一部分概念不同,它是买卖双方都须缴付,用以确保履约和承担价格变动风险的最终支付手段。
例:某人做多开仓某国债期货合约十口,每口是代表2万元国债。按5%支付初始保证金,共计1万元。该品种当日挂牌价是120元/每百元。如若干天后,行情上升1元,他的保证金账户增至1.2万元,投资者可随时提走盈利2 000元,如行情跌到119元,则亏损2 000元。维持保证金比率是60%。还未触及,可等待行情反转,或平仓了结。如他持仓到期,则按当初开仓时支付的价格,进行实物交割,总计支付24万元(120×200×10)购入面值20万元的国债。
表3-1 我国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资料比较
从以上我国国债期货交易当初的数据中,可看出深交所当初的规定风险度要大于上证所,杠杆率实际是保证金比率的倒数。深交所维持保证金仅为初始保证金的53%,而上海为60%,维持保证金与初始保证金的比率越低,客户的成本也越低,被强行平仓的几率也越小,风险就加大。上海证交所曾将每口保证金提高到3 000元,并随合约到期日的临近,最高将保证金提高到合约的85%,所有的客户都难以忍受这种比率,这就迫使他们平仓离场了结。
(2)结算制度。由于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双方最终的盈亏就不是在他们之间进行结算,而是由交易所通过双方保证金账户进行划转,即交易所成了每笔业务的对应方。从理论上,或者法律角度分析,如果亏损方因种种原因无法支付应付债务,那交易所即是法定最后付款人,以确保盈利方的权利不受任何侵犯。显然,这种情况是“游戏规则”所无法容忍的。交易所为此实行每日交易收市结算保证金,防止负债隔夜,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时间单位内。这种结算制度称为逐日盯市,或每日无负债制度。交易所依据当日成交情况得出当日结算价,并依此核算客户当日盈亏,超出初始保证金部分可自由提取,低于维持保证金的立即发出追加通知,如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合约被强制平仓的损失将全由投资者承担。结算分为三种:一是对冲结算。交易方在合约到期之前重新买卖与自己原持有的合约数量、品种相等而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以达到结清退场目的。从另一角度分析,这也是投资者自己与自己交割。二是实物结算。合约到期后,买方付款提券,卖方付券提款。如卖方无法筹集到所需支付的现券品种,可按规定采用混合证券品种交收法,利用其他品种现券,按比例折算成所需券种。距到期日近的债券品种折算比例接近100%;反之折扣率加大,以缓解现券交付量不足,这种现象在行情火爆时,常有发生。其弊端是,投机者可对几个关键替代品种进行炒作控制,产生多逼空或使套期保值者承担较大的收益率风险。交易所可在合约到期时,临时调高保证金比例,迫使持合约者平仓,以减少实物交割量。实物交割比例降低,反映市场流动性增强,投机旺盛。三是现金交割。这通常适用于无法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品种,如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一般不允许现金交割,否则风险难以控制。
(3)涨跌停板制度。有效控制风险的措施之一。交易所规定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当日行情波动振幅的中点,振幅上限为涨停板,振幅下限为跌停板,振幅计算采用百分比和绝对值两种形式。如涨跌停板正负1元,表示在前一结算价的基础上,当日行情波动区域是2元,使投资损失能控制在保证金提取范围内,对降低风险,遏制过度投机十分有效,起到缓冲或刹车的作用。纽约证交所专门设置了股市断路机制,如道·琼斯股指当日下跌10%,市场自动断路机制将启动以暂停交易,如股指连续下跌900点,自动停止交易1小时,股指下跌1 800点,市场交易中止2小时,如下跌2 700点,则停止全天交易。让人们在下跌中保持冷静。这种应急措施有助于人们调整交易策略,有喘息思考的时间,以便重新积蓄力量,缓和市场泻势。在重新开市后,人们可取消前抛售委托。它有利于降低信息性交易的投机价值,减轻市场压力。信息性交易的重要因素是时间,随着时间推移,信息逐渐失去投机价值。交易越早,信息内涵越大,价值越大。暂停交易利于信息传播扩大消化,当信息投机价值过低,接近成本,交易也就失去了意义。停市效果取决于价格波动类型,如价格波动属于价值回归型,那停市期间信息的传播消化,反使开市后交易上升,因这种价值变动是由股票内在价值所引起,暂停无助于价格的凝固,只有在价格波动属于投机交易型时,暂停才会清醒人们头脑。但这种刹车机制也有副作用,是与证券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条件的根本职能是相悖和抵触的。我国自1996年12月16日开始对证券交易实行价格涨跌限制制度。(www.xing528.com)
我国国债期货交易从1992年12月28日试行到1995年5月18日暂停交易,在前后两年多的摸索实践中,既积累了不少经验,也经受了惨痛教训,关键是管理停滞在事后处理的被动状态,对过度投机,也只是靠提高保证金来制止,终于爆发了1995年的“327”事件,[1]导致国债期货交易偃旗息鼓,暂停至今。本书所以仍设这一节内容,也就是对我国今后重新恢复国债期货抱有信心,毕竟,相同原理的商品期货仍在正常进行。
2.国债期货与国债现货的比较
国债现货和国债期货都是受市场利率影响的证券投资工具,现货是在两个交易日中交割的国债,而期货则是以现货为基础将来某个确定时间交割的国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交易形式不同。国债期货由交易双方公开竞价,在约定的时期按约定价格交收,国债期货交易双方无须见面,均通过标准化合约进行交易。而现货则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券。
(2)交易目的不同。期货交易为了套期保值和投机,是对现货价格风险的转移,以揭示未来走势的导向价格影响现货价格。而现货投资一般是为获取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无风险收益,同时也是为国家弥补财政赤字作贡献。
(3)所有权不同。期货合约承诺到期转移所有权,但持有人并非一定要拥有,所有权归属游移不定,不甚明确。而现货须当场转移所有权,一清二楚,法律规定现货交易不得卖空交易,或以什么代保管单形式。记账式国债不属卖空交易,它也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发行,不得超出。
(4)安全程序不同。期货是高风险投资行为,如预测失误,其亏损是难以估计的,而绝非仅仅保证金。现货安全可靠,无任何风险。
(5)交易量限制不同。期货持仓量有严格限定,以防机构大户操纵市场。而现货则是鼓励购买,不受限制。
(6)杠杆力度不同。期货以小搏大,用少量保证金操作大额资金,高风险,高回报。现货则必须全额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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