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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类与价格构成: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权益及风险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里的股票分类和价格主要反映的是我国股票的分类特点和价格构成。由此可见,普通股股东是公司的完全所有者,他们与公司的关系最为密切,他们承受的市场风险最大。这一权利主要用于当公司倒闭破产时,普通股股东在公司先行偿付各类债务和优先股股东权益后,有权按比例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在国际证券市场,优先股股息部分是免税的。

股票分类与价格构成: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权益及风险

证券市场中,人们经常听到各种股票名称。有的是为当地证券管理部门认可规定的,也有人们在交易中依据习惯说法相约成俗的,有的称呼是国际通用的,有的仅局限于某个证券市场。有的分类根据股票性质、来源确定,有的干脆就是交易所自行杜撰的。本书主要介绍两种最基本的股票品种,其他一些类别的股票无非是这两种股票外延意义上的派生。此外,不同的股票价格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股票的各种内涵。这里的股票分类和价格主要反映的是我国股票的分类特点和价格构成。

1.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每一股份对发行公司财产都拥有平等的权益,并不加特别限制的股票。它是股票家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成员,普通股享有公司经营管理和公司利润、资产分配上最基本的权利。它是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基础,其发行量最大,是公司筹措资金的基本工具。普通股股息必须是在偿还了公司债务和债息以及优先股股息之后才能随公司利润大小而相应分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由此可见,普通股股东是公司的完全所有者,他们与公司的关系最为密切,他们承受的市场风险最大。我国目前上市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普通股股东的基本特点:

(1)经营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修改公司投资决策、章程等重大事项有投票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持股比例越大,其拥有的权利就越大,持股10%以上的股东享有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达到一定比例,甚至可以进入董事会控制公司。现代的股份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不断增加,股权逐渐分散,人均持股比例趋于下降。许多手持“一手”、“二手”股票的小股东,一般都自动放弃股东表决权和公司的经营参与权。我国一些上市公司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出席人数仅二三十人,甚至不足十人的也屡见不鲜,但基本上都是公司控股大股东,散户鲜有参加,其决策影响力也微乎其微。当然,这并不影响投票的有效性,因为这些大股东持股比例累计都超过公司流通股半数甚至2/3。众所周知,理论上绝对控股比例至少应是51%,而在现代股权不断分散,股东人数不断上升的前提下,实际掌握控股比例远低于上述标准,一般只须达到10%~20%,甚至更低。上海证交所一家上市公司在1999年初,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竟只有2.41%,基于这样的情况,我国《证券法》第79条规定:投资者通过交易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其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还须进行公告和报告,在其持股不到6个月而买卖所得利润都归上市公司所有。其用意十分清楚,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示公正。

(2)优先认股权。每当公司增发新股配股时,普通股老股东有权按其原持股比例来认购新股或配股,以保持对公司所有权的比例不至于下降。增发或配发的股票价格一般都低于市价,这主要为吸引老股东购买,以实现公司增资扩股目的,同时,也是因新增资本不能即刻产生利润会使每股净利润被稀释,而给老股东带来的投资风险作出一定的补偿。

(3)剩余财产分配权。这一权利主要用于当公司倒闭破产时,普通股股东在公司先行偿付各类债务和优先股股东权益后,有权按比例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当然,前提是公司还有剩余财产,否则,此项权益就是一纸空文。有些公司并非负债累累,资不抵债,而是因资金一时周转失灵或者其他偶然因素宣布破产。尽管普通股股东的待偿顺序排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之后,其实际意义不大,但毕竟这是他们的权利。

2.优先股

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优先股是指在公司股息分配或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比普通股优先权利的股票。它并不完全具备人们通常定义的股票的一般特征,而属于混合型证券,具有股票与债券某些共同特点的证券。公司发行优先股是为了偿付到期债务或增加公司资产,同时又不影响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

优先股的基本特点:

(1)股息优先并且固定。优先股的股息如同债券是事先固定的,并不随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而调整。公司支付优先股股息排在普通股之前。在国际证券市场,优先股股息部分是免税的。如果优先股股东不能得到他全部应得的股息,那普通股股息就更是无从谈起。优先股股息虽然固定,但并非一定要支付,它无法律约束。与普通股股息相比,前者是固定的,后者是浮动的,前者支付顺序在先,后者支付顺序在后。与债券利息相比,前者以公司盈利为前提,如公司亏损,其利息可推迟或取消支付,而后者到期必须支付利息,否则就要宣布破产。可见,优先股股价与公司业绩关系不如普通股来得密切,但高于公司债券。

(2)优先清偿。在股份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要求权是排在债权人之后,而在普通股股东之前,通常仍可得到少量补偿。如优先股股东权益未能满足时,不能对普通股股东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

(3)有限表决权。优先股股东通常是没有表决权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是例外,例如,公司因财务困难而拖欠优先股股息时,其股东就具有临时投票表决权,其权利一直延续到股息支付完毕。又比如,股东大会作出某项有损优先股股东切身利益的决定,优先股股东具有否决权,以维护自身利益。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4)优先股可由公司赎回。我们知道优先股属于具有股票债券双重性质的折衷或两栖式证券。公司规定如有需要,公司可赎回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按原价或较为优惠的条件收回,这一点是与普通股完全不同的。

总之,优先股收益固定,风险相对较小,股息又高于债息。股份还可转让而受投资者欢迎,也因股息固定不影响公司正常利润分配,并不涉及公司经营参与管理权,而得到筹资方的欢迎。

优先股通常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可调换优先股和参与优先股三种。

累积优先股。这是指由于公司经营发生亏损,无力支付股息时,可以累积于次年,或以后等待有盈余时再行发放的优先股。这样,普通股股东就只能等到公司付清全部所欠优先股股息之后,才有机会分得投资回报。一般来讲,对于所欠股息的衍生利息,公司是不再补发的。如所欠股息不再补发,则是非累积优先股。

可调换优先股。公司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可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把优先股换成普通股。这种优先股等于是公司给予投资者一个自由选择的权利,当公司处境较为困难,优先股股东可手持股票不动,稳坐钓鱼台,以保证自己的固定收入。当公司利润大增,普通股股价上升时,应及时按事先规定的比例把优先股换成普通股,既可获得比原来多的股息红利,又可获得股票增值的好处。显然,它受公司普通股股价波动影响较大。如一旦转换成普通股,就不能再换回来了。如公司规定任何时候都不可转换,则就是非调换优先股。

参与优先股。这是指公司在盈利丰厚之时,规定优先股股东除了原有固定股息外,还可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剩余利润。显然,这样的优先股条件更为优厚,它按参与分红的程序,可分为完全参与优先股和部分参与优先股。前者表示优先股股东可无限制地与普通股股东相同分红,后者表示参与分红只能达到某一限度,超过则停止。(www.xing528.com)

此外还有将累积优先股与可调换优先股相结合,给予投资者更大的实惠的股票。其目的为了尽可能吸引投资,壮大公司实力。对于投资者来说,究竟选择哪一种,应依据自己的投资出发点而定。如希望稳妥投资回报,要规避风险,可选择优先股,而雄心勃勃,充满挑战意识,愿承担高风险去博取高利润的,则可以选择普通股。

3.我国的股权分类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仍处于不成熟的证券市场。由于证券市场各方面波动起伏变化调整较大,有关的规章制度也有待于完善实施,发展初期遗留下的许多问题还需要逐步规范解决,这就形成了我国目前独特的股权分类结构。

(1)国家股。国家股又称国有股,即国家持有股票,是有权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股份公司所形成的股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股权代表。当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时,国家股一般由企业中原属国家拨款资金所形成。从理论上讲,国家股应按重估增值后的国有资产价值以一定比例折股而成,但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国家股的持股数量与比例是国家借以调控企业投资规模与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实力象征。各股份公司国家股比例无统一标准,高的达到90%以上,低的为零,但一般均在70%左右。依据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国家股目前暂不能进入流通市场,但是随着条件的成熟,它们是可以采取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如分期分批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原社会个人投资者,如按一定比例由公司回购,如增发流通股和配售等途径,都可达到降低公司非流通股,或使国家股上市流通的目的。

(2)法人股。法人股是股份公司创立时,以本企业有权自主支配的资金,如企业原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折算入股形成的股份,其比例一般低于国家股,这是股份公司自己的家当,又称为发起人法人股。法人股的另一层含义是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发行或上市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根据资产性质,国家股和法人股都称为公有股份。除极少一部分法人股作为试点被批准进入流通市场以外,绝大部分与国家股一样,暂未能进入流通。从证券投资基本原理分析,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禁止一部分股票的流通只能是临时的权宜之计。随着证券市场和股份制企业的改革发展与规范,这种现状是应该予以改变的。企业、公司之间国有股、法人股的相互受让买卖,相互参股控股已是事实,尽管还未能进入二级市场,但毕竟是一种资产的组合流动。在实践中寻找既不使国有资产流失受损,又能盘活国有资产,是资本在流通中增值的上佳方案。

(3)个人股。个人股也称为社会公众股或A股。这是社会公众以私有财产投入公司所形成的股份,可分为公司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两种形式。社会公众股或A股的正式名称为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票。公司职工股又可分为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职工股是指公司员工在公司正式对外发行股票时按发行价格认购不超过公司总股本额10%的部分。等待公司股票被批准上市6个月之后,可经证交所安排上市交易。这是在发行市场新股供不应求时,对本公司员工实施的一种福利政策,这种职工股基本无风险;内部职工股是在股份制改革试点时,公司只对相关法人和公司内部员工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的一种方式,本公司员工往往以极低的价格按公司自行规定的比例认购投票,等待公司股票被批准上市流通3年后方可上市买卖。这种方式现已经被淘汰,管理层已不再审批此种发行方式,因为这是对其他投资者的一种不公。

(4)人民币特种股。人民币特种股是相对于社会公众股A股而言,称为B股。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为实行对外开放,利用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一个新渠道。B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专供港、澳、台等境外投资者以美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港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交易的股票。B股股东与A股股东一样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证券管理层规定,境内广大投资者还不能直接认购交易B股,哪怕手中有外汇也不行。投资主体的限定,导致A、B股市场价格相差悬殊,这一情况以后也会逐步解决,与国际惯例接轨。B股又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我国第一只B股为1991年发行的上海真空电子B股。

(5)H股。H股是我国内地上市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票。发行H股的目的与B股一样,也是为了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国内已有几十家上市公司的H股成功发行,并受到香港投资者的欢迎,被他们称之为大陆股,香港联交所为此特地编制了大陆股综合指数。在介绍H股时,还应介绍所谓的红筹股。红筹股是香港投资者发明的一种称呼,主要指那些在境外注册并在香港挂牌上市交易的中国大陆概念股,这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一般理解为其上市公司中资比例在30%以上的股票。由H股概念延伸,在纽约上市的称为N股,新加坡上市的称为S股。显然N、S股都以上市地第一个英文字母命名。

(6)美国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以其英文缩写字母简称为ADR,ADR是当今国际上非常流行的一种投资工具,也是近年来我国逐步了解熟悉并采用的一种投资方式,是中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迈向世界桥梁。ADR通常表示一家非美股份公司公开交易的证券以存托凭证的形式,而不是以直接股票的形式在美国国内流通。就其本质而言,它也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代表了美国投资者占有非美股份公司股份的所有权。其基本操作是:非美股份公司先将欲发行到美国的股票委托本国某家商业银行代为保管,这家接受保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事实上是公司在国内的代理方。然后,公司再在美国寻找某家较为著名的商业银行,指定其作为自己在美方的代理,称为存托银行,存托银行可发行数量相当于被保管股票额度的美国存托凭证,但不得超额发行。这种存托凭证又称为预托券或存单。存托银行依据美国投资者的供求双方要求不断开出新的凭证,并不断收回旧的凭证,起到了证交所的某种职能。存托银行与非美公司关系密切,起着注册、代理作用,有义务向美国投资者提供非美股份公司全部的英文资料、信息和代理发放美元股息红利。一般来讲,存托银行在当地具有知名度和较高资信度,那么, ADR的发行交易就会顺利进行,这种交易形式不仅解决了美国国内法律对外国股票进入美国极为严格的审核批准和要求进入排队等候的矛盾,又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美国投资者的投资欲望和非美股份公司打入美国证券市场的强烈要求。ADR开通了一条通向美国证券市场的低成本高效益的渠道。从ADR引申可得出另一概念,如在另一国家发行存托凭证,那又是一种什么DR,因此,人们干脆将DR称为全球存托凭证GDR,其范围更广,GDR与ADR事实上是一回事,都一般采用美元标价交易,但含义更为广泛。我国自1993年起,就成功地在美发行了ADR,其数量逐步扩大。

4.股票价格

股票价格种类很多,依据不同场合可分为不同的价格。股票的价格与商品价格不同,它并不是代表相应的劳动,而是作为收益的凭证,谁持有股票,谁就有权获得收益。

(1)票面价格。票面价格是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第一个价格。印制在票面上,又称面值,它表明每股股份对公司总资本所占有的比例。票面价格按国际惯例一般定为1元。在我国证券历史上,最初为100元,以后逐步拆细。票面价格取决于公司总股本,在总资本确定的前提下,票面价格降低,总股本就增加;反之,票面价格增大,总股本就减少。股票一旦进入流通,其市场价格往往很难再会回到其面值,其面值的作用逐渐减低,人们已不再关心它。国际证券市场已有无面值概念股票。

(2)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是公司依据证券市场供求情况、本次发行总量、同行业股价水平、本公司经营业绩等多方面因素综合比较后制定的,它一般高于票面价格。发行价格就是新股的实际销售价。我国《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应采取溢价方式发行,其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确定。股票卖价高低,也应由市场来检验,它涉及到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三方的利益,发行人与承销商存在着利益的冲突,但无论如何,双方不能忽视投资者利益,否则,最终投资者不参与,就会招致发行失败。在《证券法》出台之前,我国曾采用公司发行上市前3年平均每股税后利润乘以一个相对固定的乘数——市盈率指标,得出发行价格。所谓市盈率指标是股价与每股盈利之比,本书以后章节再专门展开论述。发行人无论资产质量、行业优劣,均以一相对固定的乘数来决定发行价,较难体现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它导致数千亿资金堆积发行市场,形成与流通市场价差悬殊的奇特现象,致使一大批人专门从事新股认购,牟取一二级市场的差价,投机过度难以抑制。现在,人们已明白发行价格的基本合理,是投资方与筹资方以及证券市场能否稳步发展,逐渐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发行价格的确定应有一科学依据,避免主观随意性,这也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证监会为此制定了股票发行定价的分析报告系列测算统计表格,使发行价格制定有章可循。发行人在分析自身经营业绩、发行总量、同行业股价及市场大趋势等因素后,会同证券承销商以及战略投资者共同协商。所谓战略投资者,是与发行人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法人,通过长期投资(不少于6个月)达到获利目的,也稳定了市场,经战略投资者认可的发行价,一般会更符合市场需求,做到三方都基本满意。

(3)账面价格。股票账面价格是公司会计记录时所反映的每股股份实实在在的投资价值,它不应带有任何水分和虚假,其价格一般一年调整一次。这价格实际代表每股股票的净资产价值,它并不等于票面价格,而是采用公司总资产减总负债,得出净资产总额,再除以总股本得出账面价格。人们也可将公司总股本额加上公司各种公积金以及各类累积盈余得出净资产总值,这也称之为股东权益,它是公司的家底,反映公司的内部积累,抵御外来风险的能力,其越高表示股东能享受的份额也越大,也称为每股净资产值指标。事实上,股票在市场上流通的价格往往高于其账面价格,只有在股市处于极度低迷之时才会出现市价低于账面价格的情况。它取决于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及总股本的三个变量。对投资者而言,这是市价的一个下限标志,其意义在于通过与市场价格的对比分析,确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以及何时入市的最佳时机。当然,也不能仅据此一点作出最终判断。

(4)内在价格。内在价格完全是一种用于分析股票未来收益的理论价格,从而得出其市价是否具有潜在的投资价值。它代表股票的真实价值,一般是在预计股票未来收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只能得出近似的数据,从不同的分析着眼点会得出同一股票不同的内在价格。其公式为:

显然,该指标受公司效益、市场贴现率、持股期限等多种因素影响。人们往往在千方百计寻找内在价格大于市场价格的股票,挖掘含金量较高的投资对象,以获得潜在的投资收益。但这种分析判断具有某种模糊意识,有时甚至会得出相反的结论。这种计算公式实际是一求现值方式,将股票未来可能的收益折算成现值。如某股票两年后预计收益为100元,贴现率为5%,代入上式,得到内在价格为90.70元,公式中三个变量的含义是:处于分子的股票未来收益越多,其现值即内在价格也越大,而这又是一个极不确定的因素;处于分母的贴现率越高、年限越长,内在价格即现值也越低;贴现率与银行存款利率成正比,与内在价格成反比。

(5)市场价格。人们通常将市场价格称为行情,这也是市场转让股票的即时价格。它变化无常,最难以把握,任何一个微小的影响都会导致市价的起伏波动,但股票预期收益和市场利率仍是最主要的决定市场价格的因素。市场价格是个综合概念,它包括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买入价、卖出价等几种,其中以每日收盘价最为重要,它是投资者分析行情和绘制技术走势图表的基本数据。

(6)清算价格。清算价格是公司在破产清算时,每一股份所代表的真正价格。应该说,其计算方式与账面价格相同,但事实上,这两个价格有时并不一致,因为在清算财产进行拍卖时,要考虑拍卖成本,每股清算价格总小于账面价格。与此同时,剩余财产的拍卖,总是压低卖价以求尽可能快地出售。当然,相反的情况也会有所发生,即清算价格高于账面价格,但毕竟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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