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技术治理是规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利器,但除了应当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加强政府部门与相关企业间以及行业内部的协同合作,最大限度地控制虚假疫情信息在公共网络空间的传播以外,还应当对网络监管部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治理进行规范,明确其法治限度,力求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信息流动自由保障与虚假疫情信息防控之间的平衡。
虽然技术治理是规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利器,但除了应当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加强政府部门与相关企业间以及行业内部的协同合作,最大限度地控制虚假疫情信息在公共网络空间的传播以外,还应当对网络监管部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治理进行规范,明确其法治限度,力求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信息流动自由保障与虚假疫情信息防控之间的平衡。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虚假”疫情信息。在刑法学界,虚假信息通常与谣言在同一意义上被使用,其核心特征为未经证实,“是‘没有根据的信息’,而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7]但是,未经证实的信息未必是虚假信息,未经有关部门证实的信息更是如此。[8]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来看,从疫情初露端倪,到快速发展以致全面爆发,医学专家、政府与公众的认知都有一个渐进深化的过程,这也是研究与认识新型病毒的科学规律。在未对SARS-CoV-2(这个是病毒名,COVID-19是新冠肺炎名)病毒形成确切认知之前,及时向政府决策机构与社会公众预警对于防控重大疫情具有关键意义。2019年12月,李文亮等8位医生因发布了警告疫情的信息,[9]被武汉警方以制造传播谣言予以训诫,引发了巨大争议。原因在于,事后证明SARS-CoV-2病毒与SARS病毒基因序列的相似度较高,传染性比SARS病毒更强,且有正规三甲医院的病毒检测报告为依据,将其认定为虚假信息确实有待商榷,也难以认定是“编造”行为。对于此类信息的传播,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监管部门应当抱以最大限度的宽容。[10](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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