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1条之一第1款设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该条款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制造恐怖气氛,引起民众惊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将其入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而,《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增设该罪。此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虚假恐怖信息解释》)第2条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作为该罪的立案标准,而“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则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表现形式之一。
诚如前文所称,制作散布虚假封城信息必然会造成案发地某些“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且就其特性而言,虚假封城信息一旦扩散,也会导致民众人心惶惶,并因此造成相当严重的恐怖气氛。故此,直观来看,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似乎可以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其实不然,《刑法》第291条之一第1款之条文虽使用了“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这一开放式表述。然而,一方面,封城系疫情控制措施将虚假疫情控制措施信息等同于虚假恐怖信息,这显然是不可理喻的,也远远超越了恐怖信息应有之文义射程。另一方面,仔细翻阅法条后我们不难发现,2013年《虚假恐怖信息解释》第6条所谓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虚假信息。[22]由此看来,封城信息也不可能属于恐怖信息。就此而言,结合恐怖信息之基本文义,从《刑法》具体条文及2013年《虚假恐怖信息解释》之相关规定来看,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并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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