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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生物安全的刑法立法理论体系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以上问题,在提出具体的生物安全刑法保障立法建议之前,我国必须要明确和完善生物安全的刑法立法体系。具体来说,生物安全保障的刑法立法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公共卫生安全刑法保障。一般公民的生物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被规定在对相关行为罪名的规范当中,如妨害公务罪。其六,生物安全关联犯罪刑法保障。

明晰生物安全的刑法立法理论体系

通过对我国生物安全刑法立法的变迁历程进行梳理,我们可以将其立法特点归纳为契合整体刑法立法发展轨迹的由单一化阶段到重点化阶段再到精细化阶段的发展过程与完善内容。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生物安全刑法立法保障体系仍然存在体系性缺陷:一是存在立法空白,如人类基因编辑、[19]滥食野生动物等。二是对于罪名的体系定位有待进一步厘清,如将严重危及生命健康、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置于社会管制秩序罪之下。三是在突出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强化涉生物安全公共安全保障之外,对生物安全风险治理层面的立法不足主要体现为在生物安全前置法不健全的前提下,行刑衔接存在不畅或漏洞

基于以上问题,在提出具体的生物安全刑法保障立法建议之前,我国必须要明确和完善生物安全的刑法立法体系。一方面,依然要重视界定生物安全概念内涵的重要性及其内容;另一方面,也要对比借鉴国外生物安全相关立法的管理模式。就前者而言,笔者梳理了自然科学界对于“生物安全”概念的理解与界定。其中较为全面的观点是:“现代生物安全理论以生命科学为核心,涵盖引起生物危害的内部因素(生物危害因子、科技产物)、外部条件(非人为如气候变暖、人为利用)、危害表现形式及发生规律与防控手段等内容。”[20]但此种概念界定涉及的范畴过于广泛,未集中于对生物安全本身的内涵界定,无法促使生物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尤其是刑法立法保障体系)走向健全。另外,生物安全刑法立法保障体系的构建是应当以技术为基础还是以风险治理为基础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与此相关,国际社会形成了两种立法模式:①以美国、加拿大等国为代表的基于产品的生物安全立法管理模式;②以欧盟等为代表的基于技术的生物安全立法管理模式。[21]对于第一种模式,其弊端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生物安全管理无法治本,无法形成有效的生物安全风险治理。而第二种模式是以技术为防控核心的生物安全管理模式,这实际上也是生物安全最基础层面意义上的生物安全保障。从长远来看,这种安全保障模式的治理深度和广度远远不够,在世界风险社会的全球背景下,各国都会面临第二现代性(风险社会)的基本挑战。[22]因此,不仅要强调生物安全风险治理层面的立法保障,还应当正确看待全球都将面临生物安全威胁,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爆发就是一个例证。

就构建生物安全的刑法立法保障而言,我国应当结合生物安全的概念界定与二元化的法益保护理念,并吸收生物安全立法四十余年的变迁经验。当然,也应当充分借鉴、衔接正在制定过程中的《生物安全法》,这对于构建一体化的生物安全刑法保障体系、坚持刑法内外相结合的刑法保障理念均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具体来说,生物安全保障的刑法立法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公共卫生安全刑法保障。其中的重点是防范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其二,生物科技风险刑法保障。其中的重点是规范生物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实验室安全等。其三,涉生物安全风险类公共安全刑法保障。对于利用传染病病原体、生化物质进行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也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罪名及刑罚加以规制。当然,还包括生物恐怖袭击。其四,生物资源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刑法保障。对于其中破坏生物资源的犯罪可由现行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进行刑法保障,而针对人类遗传资源的刑法立法则是空白,应当是今后生物安全刑法立法的完善重点之一。其五,生物安全管理渎职类犯罪。一般公民的生物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被规定在对相关行为罪名的规范当中,如妨害公务罪。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生物安全保障职责则应当在《刑法》的渎职罪类罪中予以专门明确,除现有的罪名外,还应当继续予以完善。其六,生物安全关联犯罪刑法保障。基于生物安全的复杂性、系统性,加之全球风险化,对于生物安全的刑法保障还应当坚持一体化、国际化视野,加强治理关联犯罪(如走私犯罪、偷越国边境犯罪、涉生物武器犯罪等),这是后疫情时代防控常态化、全球化带给我们的有益启示。(www.xing528.com)

生物安全刑法立法保障体系的构建不仅要借鉴正在制定的《生物安全法》的相关立法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坚持技术风险和治理风险的双重保障理念,明确刑法保障的边界,充分发挥前置法的规范作用,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要基于生物技术等科技手段拓展足够的发展空间。当然,刑法立法体系还涉及刑法规范的类型,包括附属刑法、单行刑法及刑法典。关于这一问题,笔者将在后面的立法模式当中进行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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