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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时期:精细化阶段和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针对生物安全保障的刑法立法也在一系列刑法修正案中得到了精细化的完善,一共涉及6个刑法修正案。从刑法修正案对生物安全的立法完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进入21世纪以后,生物安全刑法立法朝着精细化方向发展,不断弥补漏洞。

刑法修正案时期:精细化阶段和优化

尽管1997年《刑法》进行了系统性修订,但基于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及司法实践暴露出来的问题,1997年《刑法》依旧呈现出了修改与完善的必要性。而针对生物安全保障的刑法立法也在一系列刑法修正案中得到了精细化的完善,一共涉及6个刑法修正案。

第一,《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通过)在第114条、第115条的“放射性、毒害性”中增加了传染病病原体。同时,也在第125条、第127条的“放射性、毒害性”中增加了传染病病原体,丰富了生化类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种类。此外,还在第291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一,以规制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实际上,该条并不是实体意义上的生物安全风险,而是风险治理意义上的生物安全。

第二,《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通过)在第152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将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这对于防治来自海外的生物安全威胁具有重要作用,生物安全刑法保障理应国内外兼顾,以做到全面保障。

第三,《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通过)对第337条第1款进行修改,包括:①增加危险犯,即将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②在动植物检疫国家规定之外增加动植物防疫国家规定,丰富了前置法内容。③删除“逃避动植物检疫”的目的规定,以简化条文内容。

第四,《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通过)对第143条和第144条的罚金方式作出调整,即由原来的按照销售金额进行比例罚金改为笼统的罚金制。其目的在于更好地提升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而避免了依据销售金额而确定罚金金额的不利之处。同时,还降低了环境污染罪的入罪门槛,即取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规定,以“严重污染环境”替代。(www.xing528.com)

第五,《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通过)在第133条之一中丰富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实际上,此处要作扩大解释,在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中,不仅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会危及公共安全,违反规定运输放射性、毒害性等物品也会危及公共安全。

第六,《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通过)针对此次疫情第一次专门提出要加强生物安全刑法保障,修改、增加了共3个条文:①提高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规定了4种法定情形。②在第341条增加一款以规制由食用野生动物带来的巨大生物安全风险。但存在的问题是规定“以食用为目的”则大大缩小了刑法保障的范围,并不利于真正减少甚至杜绝由人类利用(包括食用)野生动物带来的传染病意义上的生物安全风险。③在第344条中增加一款以规制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造成的生物入侵范畴的生物安全风险。

从刑法修正案对生物安全的立法完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进入21世纪以后,生物安全刑法立法朝着精细化方向发展,不断弥补漏洞。比如,丰富生物安全危险来源、坚持国内外协同防范、增加危险犯、降低入罪门槛、强化刑罚力度,以及根据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进行针对性立法等。此外,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之外的生物安全保障前置法,主要体现为要构建法律效力较高的、能够指导、协调多部门发挥联合保障作用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17]

依然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由于“生物安全”的正式提出与重视是在此次疫情当中,并无明确界定,[18]本文对于生物安全刑法立法的变迁梳理及其反思都是在界定“生物安全”概念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生物安全刑法立法反思的全面泛化,也更有利于今后生物安全刑法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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