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二十年以单行刑法方式对1979年《刑法》进行的完善,在吸收22个单行刑法的基础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7年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体系性修订,使得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结构更加完善、条文内容更加规范明确、对司法的指导作用也更加突出,这些都使得我国刑法立法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代。
同样,我国的生物安全刑法立法也体现出了重点化完善的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在第二编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在保留原有关于放射性、毒害性物质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之相关规定(1997年《刑法》第136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对非法携带放射性、毒害性物质的刑法规制(1997年《刑法》第130条)。
第二,在第二编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在保留原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犯罪(1997年《刑法》第14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犯罪行为方式(1997年《刑法》第144条)。
第三,在第二编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新增独立节罪名——危害公共卫生罪。其中,第330条规定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犯罪行为;第331条规定了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刑法规制;第332条在原有1979年《刑法》之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第337条规定了对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构成犯罪情形的规定,入罪标准是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同时也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www.xing528.com)
第四,在第二编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新增独立节罪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在第338条污染环境罪中规定了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废物的刑事责任;在第341条中增加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并且不同于原来将此类罪名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体例安排;第346条针对本节所有罪名都增加了单位犯罪,以全面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环境。
第五,在第二编渎职罪一章中新增3条涉及生物安全监管职责的渎职犯罪,分别是:第408条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13条的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在刑法中专门规定涉及生物安全保障职责的渎职犯罪也应当是1997年《刑法》结构与内容科学性、体系性完善的重要体现之一。
以上是对1997年《刑法》生物安全刑法保障所作的全面立法梳理,体现了此阶段刑法立法的重点化完善特征,包括五大重点类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及生物安全保障渎职类犯罪。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对于生物安全概念的理解不同,对于生物安全罪名体系的归结也会呈现出差异,这也正体现出了厘清“生物安全”法益内涵的重要性。这也是本文开篇首先对“生物安全”从多角度进行概念界定与内涵厘清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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