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物安全”的理解,不仅要进行社会学范式剖析,明确其具体内涵,还应当从国家安全的宏观层面去进一步与中国实际需求相结合,使对“生物安全”的界定既不至于泛化,也能够服务于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大局。
“国家安全”一词的正式提出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末,邓小平在于1989年12月1日会见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时指出国家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尽管当时的内涵相对单一,主要是国家主权安全,但从国家最高层面首次、正式使用国家安全一词意义重大。此后,历届党中央及其领导人都高度重视并发展了国家安全理论思想。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也一再强调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并且创造性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其内涵丰富、逻辑严密且不断发展,形成了涉及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两个维度,将中国发展与人类发展有机统一的新国家安全观。
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引领新时代国家安全治理能力的新安全观,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体系性、开放性、发展性。在2020年年初指挥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要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并且在中国共产党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明确,要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与国家长治久安。实际上,从2019年上半年开始的生物安全立法就是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下所开展的生物安全保障法治化发展进程。而本次疫情的发生更加凸显出了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这样的背景下,2020年4月《生物安全法(草案)》已通过二审并于同年6月结束意见征求。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意见征求情况来看,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于“生物安全”的概念界定;生物安全管理体制的完善;严格法律责任;处理好与相关法律的关系。[9](www.xing528.com)
在国家安全体系框架内分析生物安全的地位及其保障价值,对于发展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国家全方位的长久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此之前,国家安全体系涵盖了12种具体与抽象有机统一的安全范畴。其中,政治安全是根本,经济安全是基础。[10]在国家安全体系内,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是科技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当然,生物安全与后三者存在交叉、重叠关系,定位生物安全的地位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属性,也要在整体国家安全体系内自洽。在传统安全威胁尚不突出的背景下,应当重视非传统安全中更多关乎共同安全的、关乎生命健康的、紧迫性的安全范畴。生物安全作为一种非传统安全,更是一种紧迫性的、关涉生命健康利益的共同安全。进一步而言,生物安全应该是除传统安全中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以及非传统安全中的经济安全之外,居于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等重点安全之上的核心安全,从而形成根本安全、基础安全、核心安全、重点安全相结合的“四位一体”国家安全逻辑体系。
生物安全之所以能够居于核心安全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这次疫情使我们认识到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其影响范围之广、程度之深,能够使社会经济几乎陷于停摆状态。可见,作为风险社会诸多风险之一的生物安全风险,在我国国家安全观体系框架之下更显其重要性、紧迫性。对生物安全进行风险社会视野下的解读对于确定刑法保障的地位具有基础性作用,而进一步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中加深对于生物安全的体系性定位更加有利于为生物安全刑法保障提供正确指引。进入新时代后,加强生物安全法治保障已经成为新时代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有力诠释与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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