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物安全”的范畴,既不能单从其字面含义去理解,也不能仅从国家应对能力构建去颠倒界定,而是必须放在风险社会的世界性议题背景下去深入解构,避免生物安全理解的过度抽象化与泛化,以实现生物安全风险应对能力的层级化、体系化完善。
从20世纪90年代贝克等人提出并发展“风险社会”观点及理论到现在被广泛应用到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理论构建与实践之中,尽管对“风险社会”理解的深度与广度不尽相同,但各界似乎都已接受当前社会的变革性转变并试图将其应用到对诸多现象的解释、应对当中。的确如此,当今社会的系统性、复杂性、多变性错纵交织,社会治理的难度剧增,各种显性风险与潜在风险也此起彼伏,我们正面临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革新与风险同步的社会。针对生物安全风险,基于其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应对难度高等特点,我们必须要对“生物安全”进行深入、全面的解构,以推动生物安全保障体系的层级化发展。
就实然层面而言,生物安全风险是一种人类社会发展与科技研发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危害后果具体、可见、严重。发展科技是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由于科学技术具有客观性、不确定性,在被人类利用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人为的不当或者不法研发及利用更是加剧了科技风险。这是工业社会被逐步淘汰、风险社会渐渐形成的三大凸显问题之一,即有害技术无处不在。[4]这里所谓的“有害技术”,并非是对科技的彻底否定,而是从风险社会的视角着重强调在科技发展过程中对技术潜在风险的重视与预防。生物技术研发及应用更是存在巨大的、不确定的潜在风险,必须要坚持科学技术伦理。换言之,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必须在有利于人类、防范风险的原则基础之上来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及应用。(www.xing528.com)
也正因为如此,对于生物安全风险,必须要坚持防患于未然,以治理逻辑加强对生物安全风险的预防和管控。从这个意义上说,生物安全风险又是一种治理风险,这也是作为现代化进程之一的风险社会中各领域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对工业化社会已获得的标准进行重新制定。[5]究其原因,在于支配关系的颠倒:由工业社会中的财富生产支配风险生产转变为风险生产支配财富生产。[6]而另一方面,“传统风险管理方式的弊端在于集中关注正常过程而忽视极端情况,以假装控制的方式反而加剧不可控制性。并且,传统风险分析和管理根植于安全研究,重点是对不确定性实施一种能被社会接受且有效的‘管理’,必须要转变为关注风险制造因果条件,而不仅仅是对结果的处置”。[7]对中国而言,由于历史上没有现代化的有利商业化背景,尽管经过四十余年的现代化建设,中国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存在着诸多体制性弊端亟待革新。贝克将中国的这种现代化称为“压缩的现代化”,“既加强了风险的产生,又没有给风险的制度化预期和管理留下时间”。[8]因此,面对风险社会的各种风险(包括生物安全风险),我国必须要加强对风险深层次原因的研究,加强提前预防,将治理端口前移,以强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之所以以如此的篇幅探讨风险社会下的生物安全风险,目的不仅在于避免刑法理论研究对于风险社会理论的应用太过宏观、抽象,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促使反思生物安全风险管理向治理逻辑转换以及刑法介入保障的程度,以体系化、层级化、法治化实现生物安全保障体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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