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是正义的重要内容,是人类的理想,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没有平等就没有法治,也就难以实现有序的社会状态,保障社会的安定与和平将无从谈起。[30]《宪法》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第4条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刑事司法贯彻从严惩治刑事政策做不到“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得出不公平的结论当然违宪,无正当性可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对于任何人犯罪,不论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1]即要排除与定罪量刑无关因素的干扰,平等地定罪处罚和执行刑罚。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禁止歧视性适用刑法,也要求适用刑法时注意对弱势群体的倾向保护,“以纠正、弥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不平等,真正实现实质的平等”,即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判断差别对待是否为平等原则所允许,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比较对象保护法益是否具有确定可比性、判断差别对待的目的是否正当、从罪责刑相适应方面考虑差别对待的合理性。[32](www.xing528.com)
实际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紧密相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按照刑法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定罪处罚,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供了形式条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排除其他无关因素的干扰,仅考虑影响定罪量刑的内容得出罪刑均衡的处罚,从实质上保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现。换言之,对某一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可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例如,前文提及的司法机关将乙类传染病新冠肺炎解释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甲类传染病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从对同样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非典肺炎作出不同解释来看,司法机关如此操作不符合平等原则“等者等之”的要求。同样,将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相同的一个行为和数个行为进行不同定罪处罚也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相背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平等或不平等是比较的结果,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关注个案的合法妥当,并没有提供可比较的视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意义体现为追求案件之间的公平正义,尤其是出现差别对待时有必要从平等原则的角度考虑结果的合理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