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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从严惩治刑事政策中的意义和要求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机关在贯彻从严惩治刑事政策进行定罪处罚时还必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以此才能保证“从严”惩治结果的妥当性。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从严惩治刑事政策中的意义和要求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项内容被称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或罪刑均衡原则,以刑罚正义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为价值目标,也是指导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19]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机关在贯彻从严惩治刑事政策进行定罪处罚时还必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以此才能保证“从严”惩治结果的妥当性。任何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法适用,要么导致处罚过轻难以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要么导致处罚过重不当侵害犯罪人的正当权益,难以实现刑法正义。在发生重大卫生事件等特殊时期,社会不稳定,司法机关往往希望通过刑法强大的威慑力一步到位地实现社会治理目的,这样就极易出现重刑化的思想倾向,因而更加有必要强调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决不能为了体现从严从快的打击要求,人为降低犯罪标准、模糊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20]作出罪刑失衡的定罪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对某一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必须与犯罪人的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也就是对涉疫情犯罪行为既不轻纵,也不无故重罚,保证从严惩治的“严”处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判处的罪刑与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相适应,以妥当地理解某一罪名保护法益为前提,应从行为侵害法益的方式和后果考虑罪行轻重。对没有侵害特定罪名保护法益或者侵害程度较轻微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或者处以重罪重刑无论如何也做不到罪刑均衡。第二,判处的罪刑与行为人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应考虑行为时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过失、目的、动机以及其他能够说明其人身危险性的犯罪情节。[2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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