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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不乏罪行界限之争,引起了不小的争端。换言之,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当充分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报复社会的目的和恶意传播的主观故意。这是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之法益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利益,包括生命、身体等个人法益抽象而成的较为广泛的公众利益。

规范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优化方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不乏罪行界限之争,引起了不小的争端。事实上,正如前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以行为是否具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的实害结果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风险结果之故意为前提,当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且造成了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造成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时,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上述行为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换言之,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当充分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报复社会的目的和恶意传播的主观故意。此外,对于主观上不具有希望或者放任之心态,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应当预见上述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或者已经预见了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上述结果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值得一提的是,已被权威医学部门(如医院或防疫部门)认定为确诊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并且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造成疫情传播的,由于行为人已对自己所确诊之传染病有所认识或者明知已出现疑似症状仍然逃避隔离观察,因此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这是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之法益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利益,包括生命、身体等个人法益抽象而成的较为广泛的公众利益。当然,在疫情爆发之初,由于民众对病毒传播途径不甚了解,因此并不存在要求行为人在新年假期具备作出积极配合严厉防疫政策、杜绝探亲访友等全部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进而使得判断刑事违法性的前提条件阙如。因此,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尤其要谨防出于“从严”或“加快”惩处相关犯罪目的,而当然主张行为人出于自保或畏惧而从事违反防疫措施的行为,必然存在传播疫情的危险或明知存在危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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