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是法律的灵魂,而法律则是政策的具象化表现。无论是20世纪50年代符合社会维稳需要之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还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具备过剩威慑功能却违背犯罪涨幅规律的“严打”刑事政策,抑或是近期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深远影响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均体现出了对刑罚规范形成的判罚结果产生的合乎目的之制约。[15]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秉持之“惩治和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发展,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和刑罚执行之始末,并以展现宽与严之间的彼此衔接和相互平衡为重要特征。具体而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法官把控区别对待之要义,透过案件的表面现象,综合分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在裁判过程中体现刑罚个别化与刑法个别主义的彼此呼应。而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安全感之满足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克服重刑主义之桎梏和谨防一味从宽,乃为贯彻落实宽严刑事政策之关键。宽与严的边界不仅需要与社会客观发展情况相协调,还应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体现必要的关照。这是因为,法官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影响,已然突破了“案件审理者”这一纯粹身份,而更似“社会关系的调控者”,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行使,实现定分止争、疏解民愤、缓和矛盾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进而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2月8日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应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这便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刑事政策取向之确立提供了恰当语境。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大量真假难辨的信息和各地频繁出现的不理解甚至抗拒防疫政策的行为,都为民众准确认识疫情形势和采取合理应对措施制造了困难,民众难以“知晓公共卫生风险”[16]成了造成社会恐慌和谣言传播的内因。面临这一严峻且急迫的突发公共卫生危机,重大疫情防控任务异常艰巨,为回应民众关切和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包含“对各类行为应罚性的评估、对犯罪回应和打击的整体态度、刑罚量总体投入的预算、刑罚手段与非刑罚手段的分配、控制和预防犯罪效果的预测和检验,以及划定对特定犯罪的刑罚反应的适当幅度等”[17]核心内容的刑事政策,应摒除虚无的形式概念,转而回归至对具体犯罪的回应,即体现出对稳定有序之疫情防控秩序的维护,以及对严重危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打击。(www.xing528.com)
基于中央层面对防疫刑事法治的宏观部署,各地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涉疫情犯罪的规定、细则和指导意见等相继发布。在《意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明确要求下,各地法院系统和其他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的规定、通告和通知也接踵出台。例如,湖北省公安厅于2020年1月底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明确规定了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新冠肺炎病毒携带者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或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等6类涉医违法犯罪打击目标。又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月初印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惩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同样对13类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作出了严厉打击的精准部署,要求对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依法从快审判、从严惩处”。另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月初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也作出了“依法从严惩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等规定。由此可见,中央宏观层面的司法解释与地方司法机关下发的司法文件无一例外地均体现出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疫情犯罪之刑事政策”,[18]即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采取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路径,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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