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期间,针对涉疫情的刑事诉讼活动突出了一个“快”字。《通知》强调要坚决依法从严从快追诉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指导意见》要求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以书面听取意见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于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罪行等法定条件的案件,采取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实现“快立、快审、快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要求深入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推进在线诉讼模式。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以及知情权。同时,大力完善在线办理流程和在线诉讼规程,制定发布内容全面、指引清晰、简便易行的操作指南,且相关内容不得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当前,诉讼期限的“极度压缩”对疫情防控有积极的司法宣导意义,但是会给诉讼程序的过程性以及结论的正当性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快审、快判”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案件质量是关键,这既是贯彻落实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实质化以及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科学进行程序分流的必然要求。疫情防控“不等人”,时间就是生命。突如其来的疫情防控导致常态的刑事审判面临新问题、新挑战,不得不采取一些应急措施,以满足依法严格、及时办案以及惩治效果要求。诉讼期限压缩甚至“顶格”适用等做法是保障疫情防控秩序的现实需要。但是,必须遵循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之基本精神与规定,不能突破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要求。根据司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办理,虽然存在程序上的“压缩”,但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只有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才能确保“从快从速”固守法治边界,始终维护程序正义而不丧失。可以“解渴”,但绝不能饮鸩止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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