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疫情期间,行政权的扩张以及疫情防控政策及规定的出台使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可能性及覆盖面骤增。对于严重违反与破坏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作为疫情下的新型法定犯罪问题,其刑事违法判断也面临新的“准入”问题。
1.疫情防控中的刑事违法性判断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管控疫情,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使得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进入了新的“认识”状态。2月6日,《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本文以下简称《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得以发布。从2月11日至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发布了9批次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有效地指导了法律适用。上述做法,在短时期内以密集发布政策文件、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等“告知(普法)”方式,通过全覆盖的信息公开与法制宣传等途径,竭力向社会公开疫情防控不是“儿戏”,违反疫情防控政策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的问题仍然存在。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对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进行了规定,其中不乏一些“新内容”。例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虽未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据此,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以及村委会工作人员等在特定情况下也被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这明显属于“扩大解释”。又如,鉴于疫情的爆发有很大可能与野生动物传播有关。在来不及全面修订法律的情况下,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本文以下简称《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这与1997年《刑法》对保护野生动物犯罪的规定明显存在“出入”,主要是扩大了刑法的规制范围,不仅涉及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更主要的是对刑法中的法定犯及其违法性的判断影响很大。其中,野生动物及其名录对于公众而言属于高度专业化的“冷门”知识,公众的认知与了解不充分直接左右了对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以及入罪问题。
2.法律的活性化与查缺补漏(www.xing528.com)
在重大公共紧急状态下,法治供给难免相对不足。对于刑事法治而言,法定犯时代高度依赖尽善尽美的法律规范体系,否则,法定犯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总是处于令人不安的状态下。这既暴露了应急法律制度建设不到位等实际问题,也揭示了过往对应急法治的未雨绸缪不够的问题,使刑法应对的“天花板”容易触底。
为了解决好疫情期间的刑事违法性判断难题,以面向未来的立场观察,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立法内容的前瞻性与预见性,[10]为今后的应急状态做好规范储备。实际上,《意见》也要求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明确强调:“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这不仅涉及应急法律制度的立法问题,也涉及刑法如何作出同步衔接与回应的立法挑战。
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全国人民的齐心协力下,国内疫情在2020年3月下旬基本得到控制,并转入了预防境外输入的疫情防控阶段。更重要的是,新冠肺炎进一步强化了“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必要性与重大性,不能止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11]应当制定专门的《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法》,同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更进一步地说,传染病防治关系到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以及国家安全战略。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经刻不容缓。[12]相应地,《刑法》中有关野生动物犯罪的规定及其罪名都需要修改。有鉴于此,理论与立法都应当及时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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