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状态使常态法治模式陷入了大面积的撕裂与分割状态,对安全与自由的追求不能偏废。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历史反复证明,刑法应当积极担负起保驾护航的重任。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可以提供最原初的制度供给。
1.“爆炸式”刚需与刑法的科学介入
紧急状态的出现,使得公众熟悉的常态法治模式可能瞬间陷入停顿、中止,至少出现不适或失效的情况。同时,为了从法治上有效因应紧急状态中的法律问题,国家必然要在短时期内“构筑”起一套非典型的应急法治机制,包括例外、特殊、从重等因素。这种由常态到应急法治的急速转变会给追求法的安定性的刑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同时也会给刑法应对新型犯罪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
在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后,全国各地统一行动,建立起了非常严密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居家隔离、强制告知行程信息等。这些措施对有效管控疫情和强化预防传染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我们应当警惕“乱执法”问题,即应当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置,而不能一律由刑法介入,导致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之间的界限模糊化。但是,由于防控新冠肺炎的任务与防控措施等都是新情况,刑法在介入时面临更复杂的司法环境。在疫情期间,出现了一些刑法不当介入的现象。这无助于保障疫情防控,易引发牢骚不满甚至对立情绪,进而违背依法疫情防控的要求。(www.xing528.com)
2.现代刑事治理能力的跃升契机
对于刑事法治而言,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是一次难得的优胜劣汰契机,是发现常态法治中的不足与弊端的良性端口,也是常态法治模式积极建立健全应急之需以及实现常备兼顾的新起点。《中共中央决定》强调,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在建立健全刑事法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向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索要“生产力”,强化治理的动能,丰富治理手段,提升治理效果与数字治理能力。例如,在重大疫情的治理过程中,以医疗大数据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医疗,可以提升无接触诊断及准确率、缓解医务人员的不足、降低医务工作者感染疾病的风险。[7]截至目前,积极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辅助疫情防控及措施,具有尤为凸显的现实意义,如数据统计、减少医务人员接触、智能检测等。实际上,这种结合不只是技术上的升级,在刑事法治运行机制上,刑事司法智能化的尝试也不断出现,[8]避免了疫情对刑事法治运行的“阻隔”或“暂停”。例如,为最大化保障疫情期间律师会见权利,北京市公安局统筹各分局加快推进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建设,解了律师会见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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