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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与应急法治:拨开常态的分流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紧急状态带来了常态法治下的应急问题。应急状态给常态法治提出了特殊与例外的新要求。这是因为紧急状态所引发的非“常态”法治问题往往都是例外或紧急处置等,给常态法治带来了诸多挑战与难题。而且,一些例外情形或紧急处置的做法隐藏了不确定的法治风险。

紧急状态与应急法治:拨开常态的分流

紧急状态带来了常态法治下的应急问题。应急状态给常态法治提出了特殊与例外的新要求。特殊与例外的累加,容易引起常态法治的微变量问题。刑法作为最严厉的部门法,在应对应急法治问题上有制度优势,但也存在风险。

1.紧急状态、应急法治以及例外的“泛化”

新冠肺炎的肆虐,使应急法律制度的不足和缺陷急速放大,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不动用行政紧急权才能消除重大危机并恢复正常秩序。但是,应当警惕躲藏在应急法治环境下的隐忧。应当强调政府依法应对,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

在现代法治社会,正常法治的另一面是应急下的法治,二者不是必然的对立关系,但客观上存在紧张的一面。这是因为紧急状态所引发的非“常态”法治问题往往都是例外或紧急处置等,给常态法治带来了诸多挑战与难题。常态法治更崇尚一般性、普遍性以及标准化,以更接近公正价值。然而,在重大疫情面前,不同的地理区域、群体、行业以及个体等都处于特定的时空维度。从疫情防控的角度来看,都需要在常态法治模式的内部作出适当的“例外”安排。例如,禁止人群聚集、强制佩戴口罩、强制隔离、限制出行等。这些常态法治下的“例外”做法,在充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之余,也可能诱发泛化或滥用等问题,从而使公众陷入法治“出逃”的认知误区,甚至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出现重大偏差。这会极大地削弱公众对防控疫情工作的自觉认同与自主体认。而其关键的症结就在于国家紧急状态下的国家权力、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现代刑法体系在参与重大疫情防控问题上面临如何在保持克制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干预的问题。(www.xing528.com)

2.应急状态下的法治隐忧

在应急状态下,由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上升到了一个相对更受关注的地位,在有效、尽快防控疫情的特定前提下,集体安全对个体权益的侵犯风险系数比常态时要更高。而且,一些例外情形或紧急处置的做法隐藏了不确定的法治风险。这意味着我们应当对紧急状态下的法治问题持更审慎的态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了国家可以宣布社会紧急状态。但是,该公约并没有规定哪些情况属于社会紧急状态,旨在限制签约国基于社会紧急状态而贬损人权保障之风险。同时,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况”,存在“事实状态说”“法律设定说”等不同观点。一般认为,应当界定为“突发事件响应状态”。[2]新冠肺炎下“突发事件响应状态”的正式发布,意味着紧急状态在法律层面的范畴内,也宣告了应急行政权在疫情防控上的全面“出击”。因重大疫情而进入突发状态后,常态法治顿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语境,不仅要继续面向过往的老问题,更要解决疫情防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棘手情况,例外、特殊等常态法治忌惮的情况不断出现。疫情防控是头等大事,时间就是生命,无法回避,更应强力执行。由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主体、时空维度发生重大变化,在优先满足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之际,必须确保不脱离常态法治的基本要求。在大灾大难面前,刑法保障功能更容易被寄予厚望,但不能脱逃出法治的运行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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