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规制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风险最为直接且基础的刑法规范依据。根据《刑法》第330条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客体是“甲类传染病”。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2020年1月21日凌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妨害传染病防治引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风险的行为不能据此定罪量刑。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第2款的规定,“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www.xing528.com)
可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符合《刑法》第330条明示性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行为模式,且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基础性罪名的规制范围并不局限于供水、污染物品消毒处理、违反工作禁止等具有一定特殊主体要求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域,而且能够原则性覆盖拒绝、逃避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基于《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所以,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执行的措施,逃避、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实际上都可以被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刑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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