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本文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新型传染病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全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2020年1月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制定周密方案,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更是意味着我国继续和国际组织、世界各国一起以最全面、最严格的防控举措,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护公共卫生安全。[3]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展开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严重扰乱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甚至意图或者实际乱中谋利的乱象。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妨害公共卫生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该会议指出,要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4]2020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防疫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把握。[5]
应当看到,《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相关犯罪行为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司法实务部门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具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依据;在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本文以下简称“非典”)期间积累的大量宝贵司法实践经验也有助于解决相关疑难问题。(www.xing528.com)
然而,在新冠肺炎疫情发散与紧急防控的攻坚战中,人们的社会心理、行为模式等受到了强大的冲击。同时,非典毕竟已经过去了17年,社会经济水平、政府治理模式与公众期待、个体思维模式、实体经济环境与金融市场、新闻传播模式等方方面面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不乏相当数量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与刑法适用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特别关注与深度解释。基于此,有必要从控制疫情传播的角度切入,对严重侵害公共卫生安全、损害政府疫情治理效率的妨害防控疫情犯罪行为刑法规制问题进行研究,从而为防控新冠肺炎期间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理论支持,为战胜疫情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