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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衔接协调性不佳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方式上看,实现《刑法》与相关法的衔接的路径有二。二是直接衔接,即承担《刑法》与其他法律直接衔接任务的刑事责任条款设置完善,功能充分。其二,本类特殊立法规范包含的刑事责任条款内容不全面,难以与《刑法》全面对接。

法律衔接协调性不佳的优化措施

法律衔接上,本领域立法也面临着与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甚至相互冲突的难题。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治理领域,及时促进《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衔接,特别是《刑法》与特殊时期的专门性法律规定的衔接,可以使《刑法》迅速针对突发事件的发展形势,作出更具针对性、更为妥当的处罚,故提升本领域相关法律的融贯性与协调性尤为重要。从方式上看,实现《刑法》与相关法的衔接的路径有二。一是间接衔接,即《刑法》与相关行政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前置法律的条文设置需要相互呼应,无所冲突。二是直接衔接,即承担《刑法》与其他法律直接衔接任务的刑事责任条款设置完善,功能充分。但是,现有“管理型”立法因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立法思维,以及应急性的立法方法,实际上难以兼顾《刑法》与相关法在这两个维度上的衔接问题。

1.现有刑法条文与相关前置法律不同步,相关条款存在冲突与疏漏

从应然层面来看,法律体系中的各部门法律应是一个相互统一的整体,我国在修改公共卫生领域刑事法律的同时,理应对其他法律中的冲突之处作出修正与调整,方能更好地发挥《刑法》及整体法律治理体系的作用。但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刑事法律修改往往是通过个别条款变更,或是紧急出台司法解释实现的。本领域如《戒严法》《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在20世纪被制定后备受冷落,除了少量常规性修法行为外,鲜有依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展及刑事法律协调需求进行的针对性或预见性变革。即使是其中修改较为频繁的《传染病防治法》,也是在2003年非典疫情爆发后才进行了相关的实质性变更。故在2003年非典、2020年新冠肺炎爆发时,难以避免因法条设置粗疏及立法变更迟滞,而出现与《刑法》条文不适配甚至冲突的现象。如在非典疫情爆发时,由于刑法规定中可以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传染病仅限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即鼠疫霍乱),进而造成了故意或过失传播非典行为难以用《刑法》规制的问题。甚至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关于“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也仍存在瑕疵。[12]此外,其他法律也存在着类似衔接性问题。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历次修改过程中,所持的立场也仅局限于生态环境保护,而对野生动物可能引发的公共卫生安全威胁的立法设置则明显不足。[13]这一前置法的疏漏,也将给《刑法》在防范生物安全风险领域的适用留下隐患。

2.承担衔接任务的刑事责任条款存在严重的虚化与空白现象(www.xing528.com)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本类条款由于具备具体提示、指引某类行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功能,并可以针对发生在特定领域的犯罪行为进行更为具体、类型化的罪状描述而承担着促进和协调《刑法》与相关法律衔接的任务。但是,现有相关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附属性刑事责任条款长期被冷落,并使其因两方面缺陷而未发挥其应有的衔接效果。其一,该类刑事责任条款存在着相当严重的虚化现象。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为代表的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特殊立法规范所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其内容多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类抽象性极强的表述,但对于构成的具体罪名、主要的行为方式却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使得其仅具备宣示性效果,而难以起到实质性衔接效果。其二,本类特殊立法规范包含的刑事责任条款内容不全面,难以与《刑法》全面对接。以《传染病防治法》为例,作为针对传染病防治的专门法律,其理应兼顾疫情预防、防疫指挥、防疫措施、防疫追责等多方内容,涉及公权及私权多方主体,与《刑法》在相关行为和主体上的衔接也应是全方位的。但是,《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法律责任共计13条规定,多数针对的是医疗机构、防疫公权力机关的行为规制,且主要涉及失职类罪名,第77条对于普通公民导致传染病流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仅作出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法律衔接的空当。

综合而言,《刑法》与相关法衔接存在着诸多冲突与缺漏之处,而这些法律体系层面的冲突与缺漏显然无法通过“应急性”“孤立性”的个别法条修改或司法解释加以解决,如若持续这一模式,将对本领域治理的联动性与科学性造成重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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