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益保护范围上,因“社会管理”治理模式下的“管理型”立法多秉持“自上而下”的管理观念,以“秩序稳定”或“社会控制”为法律设置及变更的基本遵循,由此导致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领域刑法法益保护的单一化与偏向性。具言之,由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会带来社会恐慌、公民行为失序以及社会秩序混乱,故“维护秩序”的紧迫需求促使现有立法在公共秩序维护层面做了充分的法律设置。举例而言,以司法解释为代表的刑法规定多数是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犯罪相关的条款,其所保护的法益也多是“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公共法益。在规制对象上,多是“自上而下”、针对社会一般主体的管理类规定。比如,在《解释》共计16条涉及具体犯罪的规定中,共有11条是针对公民或其他普通主体的行为规制,而在《意见》中,关于公民拒不履行防疫义务、造谣传谣、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规制仍然是整个解释的绝对重点,其中更有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在立法设置上极具扩张性的罪名的广泛应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且深远的,并非只是社会行为的短暂失序。除秩序混乱外,这一时期也是公权极度扩张、私权极度限缩的时期,更是环境问题、生物安全等各类隐患积蓄已久后集中爆发的信号。因此,包括公民的私权保障、公权力规范以及生物安全等在内的其他领域的犯罪预防问题,同样需要立法的合理甚至重点关注。但是,基于“维护秩序”立法目标的局限性,该领域刑法立法在除秩序管控视野外的其他保障较为匮乏。以公民私权保障为例,在以普通公民为主体、限制公民自由及其他权利的条款占据了该领域法律规范的绝大多数内容的情况下,本领域立法对公民私权的保障性规定较为薄弱。在公民人身自由、公民财产、公民个人信息等于特殊时期易受侵害的领域,仅有个别条款的简单规定。有的规定会基于追求公共利益考虑而不当增加侵犯私权风险。比如,《解释》第1条将拒不履行防疫义务,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类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第10条将造谣传谣行为以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处罚。事实上,在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公民由于害怕、恐惧心理及认知的有限性,难以避免地会有逃避监测、传播“谣言”的行为,动辄以这两个重罪规制本类行为本就面临着罪责不相适应的质疑,而《解释》又并未对“危害公共安全”及“恐怖信息”的行为类型、侵害程度作具体规定,由此加剧了刑罚权因“风险治理”需求而恣意扩张的风险。此外,在生物安全等其他应受刑法保护的治理领域,相关立法也出现了保护片面及回应迟滞的问题。如《刑法》分则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大多数犯罪的设定并未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总体特点,而是从保护社会或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进行规制,致使本领域立法呈现出保护范围狭窄、入罪标准片面、行为类型疏漏等诸多问题。[7]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日益频发、影响扩大的今天,如果仅将犯罪打击与预防的重点放在社会秩序的短期性维护方面,则必将因违反突发事件治理规律而难以取得长效治理的效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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