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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解释规则的优化运用策略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对某一刑法用语在任何场合都作出完全相同的解释,反而与同一解释的规则精神相悖,破坏了刑法规范体系的协调性。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对其应予以肯定。《意见》的适用解释只是对刑法规范的具体解读和司法提示,而不是作出了新的不同规定,并没有突破刑法规范条文中“公务”的基本含义。

同一解释规则的优化运用策略

同一解释规则是指在司法解释过程中须保持概念和论题的同一性[16]同一性解释原则上要求对同一用语在不同场合都要进行相同含义的解释,但也并非毫无例外,同一用语在不同条文的语境下其含义未必完全相同。如果对某一刑法用语在任何场合都作出完全相同的解释,反而与同一解释的规则精神相悖,破坏了刑法规范体系的协调性。这里主要讨论两个问题:①在《意见》第2条第1项列举的情形中,行为人如果知道自己感染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新冠肺炎属于高传染性疾病,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传染,并且感染后将危及生命,但行为人仍然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交通工具,造成了外界不特定多数人被感染的风险,危及公众的生命健康,与同一条款规定的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手段的危险性相当的,可将其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17]有观点认为,《意见》第2条第1项列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的两种情形中,第一种情形既处罚危险犯又处罚结果犯;第二种情形只处罚结果犯。[18]这种提法是不妥当的。不能因为《意见》的第一种情形没有规定“造成新冠病毒传播”而否定该罪的危险犯性质,也不能因为第二种情形规定了“造成新冠病毒传播”就认为该罪属于结果犯。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往往将“以其他危险方法”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条款,[19]这是必须加以纠正和克服的,应以同类解释规则严格限缩该罪名的适用。[20]②《意见》列举了“三类人员”作为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专题会议对此也做了进一步确定,基于防控疫情需要,由政府部门组织动员的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防疫人员依职权行使的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的相关行为,应认定为公务行为。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三类人员”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实施管控措施的行为,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具有公务性质。那么,如果疫情结束之后,在正常情况下,“三类人员”实施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具有公务性质,从而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对其应予以肯定。因为,按照公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三类人员”无论是在疫情时期还是在疫情结束之后,其依法履行的防疫管控措施行为均应被视为公务行为。《意见》的适用解释只是对刑法规范的具体解读和司法提示,而不是作出了新的不同规定,并没有突破刑法规范条文中“公务”的基本含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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