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范体系是按照一定规则形成的有机整体。虽然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立法的价值目标各有侧重,但部门法之间应当是相互衔接、协调的。也只有将具有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条文看作是一个整体,才能正确理解不同条文所蕴含的真正含义。具体来说,在公共卫生安全领域,应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刑法规范置于与民法、行政法紧密关联的整体思维之下,构筑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和制裁体系,将一般违法行为置于行政处罚环节,保持刑法的“后盾法”“保障法”地位,发挥惩治与预防的双面功能,同时也能保障其他部门法得到更好的运用,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体系功能,达到防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根本目的。
疫情防控涉及隔离治疗措施保障、医护人员安全保护、医疗物资供应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维护、涉疫情个体权利自由保障等。从法益保护角度看,刑法所要保护的公共卫生安全与正常时期相比,其法益性质发生了新的变化,具有综合性、公共性,是个体权利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秩序的统一。如果刑法中某种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的保护法益本身包含着公共卫生安全法益内容(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只需依法惩治即可,在量刑上适当考虑从重处理;如果某种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的保护法益本身并不包含公共卫生安全法益内容(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诈骗等),这些行为在侵犯自身保护法益的基础上,也危及了公共卫生安全,则需要在定罪上加以考虑,如果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则不应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等罪名处理,而是应当升格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这必须以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总之,不同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所侵害的保护法益不同,应当采取不同的刑法解释的适用规则,以合理组织对此类犯罪的反应。[8]
根据《意见》的规定,确诊和疑似病人、病原体携带者之外的其他人员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其罪状设置和司法认定都要依赖于作为前置性规范的传染病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后者决定了刑法条文的规范范围和力度。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是认定犯罪的客观基础,刑事违法性判断是具有层次性的,须置于刑法体系中予以整体性把握,进行刑事违法性判断。根据“法秩序的统一性”原理,法律体系应当是体系自洽的,法律规范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也就是说,在某一法律规范文件或条文中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在其他法律规范文件和法条中就不能被认定为违法而加以禁止,或者不可能出现与之相反的事态。[9](www.xing528.com)
在司法实践中,须把握以下几点:其一,在民法或行政法中属于合法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民法或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可作为排除刑事违法性的事由;其二,如果民法或行政法没有规定或不违法的行为,刑事违法性的认定不需要以一般违法性判断为前提;其三,民法或行政法认定为违法的行为,不必然具有刑事违法性,须以刑法规范及司法解释规定为依据进行认定。在疫情防控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的有关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规定,如各地出台的居住小区或社区的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实行全面性排查、封闭视管理、登记和收集小区或社区居民出行信息等做法,均可被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前置性规范。但有些地方规定所有返城人员都集中在指定地点进行隔离,这种做法也缺乏法律根据。因为返程人员并不是确诊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不符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采取强制隔离的方式,否则就侵犯了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10]目前,《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确诊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作出了明确界定,但“可密切接触者”的法律定义并不清晰,对此类人员,不能一味强制隔离措施,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区分标准。如果该类行为人拒不执行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也不能按照《意见》第2条的规定认定为犯罪,而应当从实质上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是否具有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或其行为方法的危险性达到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以此认定行为人是否应被判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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