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是“两高两部”联合制定、发布并实施的政策文件,用于指导“两高”的刑事审判和检察工作以及“两部”的刑事侦查和执法活动;《解释》则是“两高”出台的规范性司法解释,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刑事法律所作的说明与阐释。从法律效力来看,《解释》的法律效力层次从整体上要高于《意见》。《意见》第二部分有关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法律适用的内容,具有指导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作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正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虽然《意见》具有规范性条文的形式,但其并不是司法解释的法定形式,不能直接引用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从广义角度来看,《意见》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适用效力,是一种“刑法适用解释”。这种法律适用效力是间接性、非强制性的,不像《解释》那样属于规范性司法解释,能够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也不同于刑事判决、裁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具有的法律适用效力。《意见》所列举规定的妨害疫情防控的罪名认定和处罚的内容,是对相关罪名的刑法规范和司法解释的适用作出的提示性、具体化的表述,是对《解释》相应规定的具体明确化。可以说,《意见》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刑法规范和规范性司法解释,是后者在适用过程中附随产生的,其本身并不具有直接适用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其不能为刑事判决、裁定援引作为法律依据。另外,《意见》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指导刑事司法和执法的政策性指导意见,间接性作用更强。其实,《意见》的主要功能并不在于直接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法律依据,而在于宏观政策层面所产生的宣传教育和司法提示作用,意在提醒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时,应当在刑法规范及司法解释规定范围内加以适用性解释,予以从重处罚。在2003年“非典”时期制定实施的《解释》同样具有这种宣示教育和司法提示的功能,[4]不同之处在于,《解释》更偏重于对刑法规范和司法解释规范条文予以阐释和说明,具有狭义上的法律效力,而《意见》则在此基础上对疫情时期如何具体适用相关罪名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表述,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遵照刑法规范的前提下作出一定的补充性、提示性规定。比较而言,虽然《意见》与《解释》的性质不同,只具有间接的法律适用效力,但其对于刑事司法的指导作用更直接、更灵活、更具体,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定罪量刑,实现疫情防控时期的刑事司法政策目的,是十分重要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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