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境卫生防疫意见》第2条第2项关于认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6条构罪标准”:“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可以说,其十分明确地确立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入罪标准,但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出入境交通工具”和“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等应作出相应的理解或解释。
首先,什么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检疫传染病”不需要解释,此次疫情及其“输入型病例”中的是“新冠肺炎”病毒,这毫无疑问。所谓“染疫人”,是指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或疫情病毒的携带者。关于这一点,请参照《意见》第2条第1项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人群范围中有关“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规定,包括2020年3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7版)》关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医疗技术的界定指标。我们认为,“染疫人”应当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相当,因为虽然“疑似病例”尚未最终“确诊”,但据上述“疑似病例”的“严谨条件”,与“确诊病例”非常相似和接近。所谓“染疫嫌疑人”,是指来自“疫区”极有可能染有疫情病毒的嫌疑人,也即除“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之外的来自“疫区”的人。这些人群,只要具备《国境卫生防疫意见》第2条第2项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六条之一”的,均应被认为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其次,何为“出入境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出入边境的一切交通工具,包括飞机、轮船、火车、汽车等。当然,作为“边境”的“防疫”检查主要是控制“入境”者所乘坐的交通工具。至于对“出境”的交通工具的“控制”,除非类似于此次疫情中的“封城”或者为控制疫情传播或扩散而进行的“封国”或“关境”,否则不会对“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控制”。(www.xing528.com)
最后,何为“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一般是指疫情传播较为严重的国家或地区。通常作为一个国家的边境或口岸,对于哪些国家或地区进行严防或者严控都是具有明确的事前“公告”或“公布”的。在此次疫情防控过程中,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均适时对外公布了具体的“防疫”国家或地区,以告知来自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旅客做好准备。如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3月19日发出通知,从3月19日零时起所有从国外入境来粤的中国国际旅客,以及在来粤之前14天内有韩国、意大利、伊朗、日本、德国、法国、美国、西班牙、英国、泰国、菲律宾、瑞士、瑞典、比利时、挪威、荷兰、丹麦、奥地利、马来西亚等19个国家旅居史的外籍旅客,都要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的防控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我国“新冠肺炎”的“输入型病例”猛增,由于这些由境外输入“病例”或“人群”的复杂性及不可控性,也相应给执法与司法带来了些许困惑和难度。大致情况包括:①具备《国境卫生防疫意见》第2条第2项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6条构罪标准”的行为,且达到“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量刑。②假如是国外或境外的“确诊病例”通过瞒报骗过国边境,到了某城市或小区继续瞒报、拒绝“检疫”或“隔治”,甚至“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就涉及“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问题。根据法条关系和刑法竞合理论,笔者认为系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③假如是国外或境外的“疑似病例”通过瞒报骗过国边境,到了某城市或小区继续瞒报、拒绝“检疫”或“隔治”的,甚至“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也属典型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进行处理,如此也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④假如是国外或境外的“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外的无症状病毒携带者或来自“疫国”或“疫区”者,如果过境时瞒报旅居国或旅居地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并“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可能涉及“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竞合问题,同理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的规则进行处理,最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定罪量刑,以增强罪名的准确适用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