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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竞合:前者一般主体而后者特殊主体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其次,疫情防控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而且行为方式都具有传染“传染病”的行为,只不过前者是“传播”,而后者是“扩散”。

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竞合:前者一般主体而后者特殊主体

刑法》第331条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19]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0条的规定,包括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菌种、毒种扩散。这就与《刑法》第114、330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均有法益侵害和犯罪对象上的同一性和包容性,而且行为方式上也具有传播、传染和扩散上的近似,故本文将讨论三者之间的法条关系。

首先,在疫情防控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如上所述,二者在行为对象和法益侵害上具有同一性和包容性。表现在:①二者都具有传染“传染病”病毒的行为,只不过前者传染的是突发流行性“传染病”病毒,而后者传染的是甲、乙、丙等病毒的“菌种、毒种”。②两罪的行为对象都是不特定的人群,即在公共场所或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过程中造成病毒传播或扩散的人群。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①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只有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才能成为后者的主体。②主观罪过不同,前者是“复合式罪过形式”,后者是过失犯罪。③量刑不同,前者最高是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者最高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竞合理论,两罪也是典型的法条竞合关系,故应遵循特别罪名优于普通罪名的原则来处理,如果传播对象是甲、乙、丙等病毒的“菌种、毒种”且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认定为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否则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www.xing528.com)

其次,疫情防控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二者在侵害法益上具有同一性和包容性:前者传播的是突发流行性“传染病”,主要是指甲类传染病,即鼠疫霍乱、2003年的“非典”和2020年的“新冠肺炎”;后者传播的是甲乙丙等病毒的“菌种、毒种”。而且行为方式都具有传染“传染病”的行为,只不过前者是“传播”,而后者是“扩散”。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①两罪的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是突发流行性“传染病”,主要是指甲类传染病,即鼠疫、霍乱、2003年的“非典”和2020年的“新冠肺炎”;后者传播的是甲乙丙等病毒的“菌种、毒种”。②两罪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不特定的任何公民;后者是特定的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依据刑法竞合理论,两罪也是典型的法条竞合关系,故应遵循特别罪名优于普通罪名的原则来处理,如果传播对象是甲、乙、丙等病毒的“菌种、毒种”且是特殊主体只能认定为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否则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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