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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不报、缓报、谎报疫情信息的罪行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用防治传染病失职罪来规制故意不报、缓报、谎报疫情信息的行为,不仅在主观上存在突破罪刑法定的嫌疑,而且在处罚上也会出现罪刑失衡。

增设不报、缓报、谎报疫情信息的罪行

如前所述,在传染性疾病疫情防控中,故意不报、缓报、谎报疫情信息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会使疫情防控错失最佳时机,而且会给上级防控部门的决策造成干扰。因此,要对故意不报、缓报、谎报疫情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防其成为传染性疾病疫情防控中制造“人祸”的推手。而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用防治传染病失职罪来规制故意不报、缓报、谎报疫情信息的行为,不仅在主观上存在突破罪刑法定的嫌疑,而且在处罚上也会出现罪刑失衡。因此,从严密传染性疾病防治刑事法网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参照《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刑法》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增设“不报、缓报、谎报疫情信息罪”。本罪具体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可以规定为:“在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疫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违反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不报、缓报或者谎报疫情信息,贻误疫情防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刑法》在打击涉疫犯罪、维护疫情防控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积极完善传染性疾病刑法治理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诚然,传染性疾病刑法治理体系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刑法》体系内部的调整和完善,而且还要与前置性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本文仅从立法视角提出了部分完善建议,以供学界研讨和立法参考,但传染性疾病刑法治理体系完善本身是一个未竟的话题,需要学界的持续关注和立法的不断回应。

【注释】

[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重庆市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团队“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创新团队”负责人。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专项研究成果。

[2]“学习强国”学习平台,访问日期:2020年2月6日。

[3]《刑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表述方便,本书中涉及的我国法律直接使用简称,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全书统一,不再赘述。

[4]1979年《刑法》第178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1997年《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孙国祥:“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和独立性研究”,载《法学家》2017年第1期。

[7]“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载中国医疗网:http://med.china.com.cn/content/pid/156925/tid/1021,访问日期:2020年3月6日。

[8]陈翔、胡志斌主编:《高等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人民卫生出版社2020年版,第3页。

[9]或许有学者认为,对于经营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如果野生动物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则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两高两部”的《意见》也认为可以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虽然给当前疫情防控中出现的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思路,但存在的问题也是非常明显的,因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于并非许可经营的限制买卖物品,此种认定思路,有滥用非法经营罪的嫌疑。(www.xing528.com)

[10]“生态环境部:疫情暴露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不足”,载第一财经:https://www.yicai.com/news/100524777.html,访问日期:2020年3月9日。

[11]孟庆川:“将生物安全提升至国家安全高度,意味着什么?”,载海外网:http://opinion.haiwainet.cn/n/2020/0306/c353596-31736341.html,访问日期:2020年3月9日。

[12]“学习强国”学习平台,访问日期:2020年2月15日。

[13]“生态环境部:疫情暴露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不足”,载第一财经:https://www.yicai.com/news/100524777.html,访问日期:2020年3月9日。

[14]例如,在备受社会关注的“基因编辑婴儿”一案中,被告人贺某奎、张某礼、覃某洲等人多次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辅助生殖医疗,造成基因被编辑的婴儿出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追名逐利,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科研和医疗管理规定,逾越科研和医学伦理道德底线,贸然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扰乱医疗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并于2019年12月30日公开宣判。

[15]例如,2020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某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李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在法院认定事实中,就存在李某出售课题研究过程中淘汰的实验受体猪、牛等行为。

[16]这些人员具体包括: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

[17]参见谢望原、吴光侠:“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18]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19]李文良:“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意味着什么”,载《光明日报》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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