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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打击涉疫源疫病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涉疫源、疫病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打击是从源头治理传染性疾病疫情的重要举措。从近年来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来看,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处于高发状态,而我国现行《刑法》仅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加强打击涉疫源疫病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对涉疫源、疫病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打击是从源头治理传染性疾病疫情的重要举措。如前所述,受以往野生动物相关立法“重保护、轻管理”的观念影响,我国现行《刑法》也没有对涉疫源、疫病野生动物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系统规制,导致相当一部分涉疫源、疫病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长期游离在《刑法》的打击范围之外。因此,《刑法》立法应该摒弃以往仅注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单一立场,进而转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源、疫病野生动物管理并重的复合立场,对涉及疫源、疫病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努力实现保护生态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的有机统一,积极回应传染性疾病疫情防控的现实需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第一,增设“非法食用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罪”。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并没有涉及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因此,在《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已经明确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基调的基础上,《刑法》也应该积极增设“非法食用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该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可以规定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食用未经国家依法许可食用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增设“非法猎捕、杀害、饲养疫源疫病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寄递、携带疫源疫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制品罪”。增设“非法食用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罪”主要是从消费端遏制滥食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除此之外,还应该遏制供应端的相关行为,增设“非法猎捕、杀害、饲养疫源疫病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寄递、携带疫源疫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制品罪”。这两个罪可以在一个条文中予以规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可以规定为:“非法猎捕、杀害、饲养国家规定的疫源疫病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寄递、携带国家规定的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疫源疫病野生动物的范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www.xing528.com)

第三,增设“非法生产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制品罪”。近年来,为了迎合“野味潮”和刺激野味消费,市场上对野生动物进行加工生产的行为层出不穷,野生动物制品也是琳琅满目。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向人类传播的可能性。因此,在《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已经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基础上,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增设“非法生产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制品罪”,对非法生产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进行打击。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该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可以规定为:“非法生产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增设“走私疫源疫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制品罪”。从近年来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来看,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处于高发状态,而我国现行《刑法》仅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这导致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之外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给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向人类传播留下了路径。因此,从预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角度讲,我国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走私疫源疫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该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可以规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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