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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范范围扩大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本属于疫情防控的核心罪名,承担着打击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重要任务,但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来看,基于立法上的滞后性和规制范围的有限性,该罪在适用上出现了突破罪刑法定的尴尬。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适当的扩容。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范围应该扩张为“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范范围扩大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本属于疫情防控的核心罪名,承担着打击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重要任务,但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来看,基于立法上的滞后性和规制范围的有限性,该罪在适用上出现了突破罪刑法定的尴尬。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适当的扩容。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展开:

第一,应将“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明确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范围。如前所述,若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甲类传染病(即鼠疫霍乱),会使得该罪的适用范围极为狭小,而且随着现代传染病防治技术的发展和防治体制机制的完善,鼠疫和霍乱这两种甲类传染病大范围爆发的概率比较低,而像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此次爆发的新冠肺炎等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却有着较高的爆发率,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而且,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来看,即使是乙类传染病,在防控实践中确实也存在诸多妨害防治行为需要刑法进行规制。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范围应该扩张为“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

第二,具体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不宜直接在《刑法》中列举,而应由前置性的《传染病防治法》具体规定。从目前《刑法》第330条列举的五类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来看,其实际上是直接照搬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行为。[18]但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来看,历经2004年和2013年的两次修正,其第八章第65条至第77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行为类型有几十种,已经远远超过了1989年规定的四种类型,而且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结束后,很可能还要根据防控经验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正。这说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的犯罪行为类型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行为类型之间存在脱节,尚未形成有机衔接。这不仅在形式上有损法规范的体系化和法秩序的统一性,而且在实践中也严重制约了《刑法》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打击。因此,为了避免列举式立法“挂一漏万”的弊端,同时与前置性的《传染病防治法》保持紧密衔接,《刑法》在规制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行为时,不宜采用列举式立法,而应该基于本罪属于行政犯的特性,采取空白罪状的形式予以规定,依托《传染病防治法》对具体的犯罪行为类型进行认定。(www.xing528.com)

综上,立法者可以将《刑法》第330条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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