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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失衡的处罚问题及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从司法机关的立场来看,对于故意不报、缓报、谎报疫情的行为,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因为即使按照本罪上限3年有期徒刑进行处罚,也难以与故意不报、缓报、谎报疫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均衡。

疫情报告失衡的处罚问题及优化

实践证明,传染性疾病疫情的有效防控,就是跟时间赛跑,关键在于尽早控制传染源、积极切断传播途径、全面保护易感人群,对传染病人要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因此,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及时发现疫情并积极、如实上报,在疫情防控中至关重要。其不仅是地方和国家疫情防控部门对疫情进行精准研判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更是将疫情控制在初期的小范围之内,避免大范围扩散传播的关键之举。相反,如果传染病疫情发生后,负有疫情上报职责的相关人员基于种种自私考虑或者担责顾忌,不报或者缓报、谎报疫情信息,不仅会使上级有关部门难以及时知晓和掌握疫情动态,错失疫情防控的最佳时机,而且也会给上级相关部门的疫情研判和防控决策造成不良干扰,最终会使小疫酿成大祸,给公众的生命健康社会安全稳定和国家经济发展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因此,对负有疫情报告职责的人员故意不报、缓报、谎报疫情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疫情发生后相关疫情信息能够被及时、准确地上报到国家决策层面,对完善我国公共卫生安全体系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来看,其仅在第139条之一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且主要规制的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并没有专门针对传染病疫情防控中故意不报、缓报、谎报疫情信息的罪名。按照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相关人员,[16]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其中,“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施行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将“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作为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的情形之一。(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从司法机关的立场来看,对于故意不报、缓报、谎报疫情的行为,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但是,从《刑法》第409条的具体规定来看,防治传染病失职罪主要规制的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配置的最高法定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无论从本罪是由一般玩忽职守罪中分化而来的立法沿革来看,还是从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关系、罪状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表述以及法定刑的配置来看,都充分说明本罪属于过失犯罪[17]显然,对于故意不报、缓报、谎报疫情信息,贻误疫情防控时机,导致传染病大范围扩散,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如果按照属于过失犯罪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不仅在主观要件上会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而且在处罚上也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因为即使按照本罪上限3年有期徒刑进行处罚,也难以与故意不报、缓报、谎报疫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的危害结果)相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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