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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疾病罪名体系在刑法治理中的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对防治传染性疾病来说,控制传染病病原体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传染性疾病疫情防控期间的妨害防治行为进行打击、维护疫情防控秩序是刑法的必然之责。

传染性疾病罪名体系在刑法治理中的优化

梳理我国现行《刑法》规范可知,直接体现传染性疾病防治的相关罪名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共涉及10个条文11个罪名。具体见下表:

续表

从上表的统计来看,在我国《刑法》中,直接以传染性疾病防治为内容的罪名分布较为集中,规制的行为范围也相对比较广泛。同时,从规制的具体内容和罪名设置来看,主要表现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注重源头防控,对涉及传染病病原体的相关犯罪行为进行重点规制。众所周知,传染病病原体是诱发传染病的直接原因,传染病病原体一旦泄露,极易引发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和扩散,进而容易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因此,对防治传染性疾病来说,控制传染病病原体是非常重要的。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也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将传染病病原体与毒害性、放射性物质相等同,列入危险物质的范畴,并集中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主要对投放、非法制造、非法买卖、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盗窃、抢夺、抢劫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www.xing528.com)

第二,注重过程防控,对妨害传染性疾病疫情防控的行为进行重点规制。传染性疾病疫情的防控,既要注重源头防控,也要注重过程防控。传染性疾病疫情一旦爆发,过程防控就会显得非常重要,过程防控的好坏直接决定了疫情能否被有效控制。因此,对传染性疾病疫情防控期间的妨害防治行为进行打击、维护疫情防控秩序是刑法的必然之责。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立法者也非常注重过程防控,重点打击的行为包括五类:一是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是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是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是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是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注重行政违法,通过行政犯的模式规制妨害传染性疾病防治的行为。一般而言,行政犯是指以违反前置性法律规定为入罪前提的犯罪类型,其罪状设置“不但需要有‘违反国家规定’等前置违法条件过滤,而且罪状中的部分构成要素也常交由行政法规设定和充实”。[6]从上表的统计来看,无论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还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在罪状设计上都分别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和“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的表述,这充分说明它们都属于行政犯的范畴,在入罪时都以行为违反了传染性疾病防治相关行政性法律法规为前提,而且在具体认定上需要注意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区分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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