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演进脉络来看,1979年《刑法》中直接反映传染病防治的罪名仅有一个,即第178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4]主要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进行打击,防止传染性疾病的跨国输入。1997年,在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时,立法者对传染性疾病的治理体系也进行了完善:一方面,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中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5]即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新增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并将“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制范围。
200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对传染性疾病治理的罪刑体系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将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作为新增的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行为类型之一;二是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规制范畴;三是将盗窃、抢夺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纳入了“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的规制范畴;四是将抢劫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纳入了“抢劫危险物质罪”的规制范畴;五是将“投放虚假的传染病病原体”“编造传染病威胁的恐怖信息”“明知是编造的传染病威胁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行为分别纳入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制范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内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www.xing528.com)
从以上立法演进轨迹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从1979年《刑法》的出台到1997年《刑法》的全面修订,再到《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八)》的部分修正,我国的传染性疾病刑法治理体系整体上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零碎到相对系统的过程,尤其是1997年《刑法》的全面修订和《刑法修正案(三)》的及时补充,使我国传染性疾病刑法治理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从传染性疾病防控实践来看,无论是2003年“非典”疫情的防控,还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治理,这些规范在打击涉疫犯罪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的防控秩序,为最终战胜疫情提供了坚实的刑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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