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本文以下简称“新冠肺炎”)作为典型的重大传染性疾病,一经爆发便迅速演变成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也一跃成为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一次重大危机和空前大考。虽然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此次疫情得到了有效防控,举国一盘棋的制度优势也得到了集中凸显,但在充分肯定这种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的同时,我们也要正视疫情防控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在继续加大技术性防控力度、提升科学防控能力的同时,更要注重制度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不断加强制度性防控的规范供给,尤其是法律制度层面的规范供给,为传染性疾病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撑和规范保障。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这一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法治在传染性疾病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也充分说明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传染性疾病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为我国传染性疾病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www.xing528.com)
实现传染性疾病依法防控的基础和前提是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国家传染性疾病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染性疾病治理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透过此次疫情“大考”我们可以发现,在预防公共卫生风险、治理传染性疾病方面,我国《刑法》存在明显漏洞,在规制部分涉疫情犯罪行为时,还存在力有不逮和适用冲突的问题。刑法规范供给与疫情防控需求之间出现了明显错位,极有必要从科学立法的视角加以积极回应。本文拟在系统梳理传染性疾病刑法治理规范体系的基础上,透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检视传染性疾病刑法治理规范体系的不足和缺陷,并尝试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为我国传染性疾病刑法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学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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