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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发展的多样性与不平衡性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发展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渊源的丰富多样,司法审判方式不一。法律发展的多样性规律同样是中国近现代法制普遍现象,比如共产党统治区和国统区法制并存。建国后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最集中体现在空间上,比如东部和西部、城市和农村、边疆少数民族区域和内陆地区等在法律发展方面均存在不平衡性。总之,探讨法律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规律,应成为《中国法制史》课程不可忽视的基本教学思路。

法律发展的多样性与不平衡性

法律发展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渊源的丰富多样,司法审判方式不一。就中国古代法制来说,自夏代法律正式产生,就出现了以“刑”为主的多种法律渊源。到西汉武帝时期确立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礼教原则成为立法根本指导思想,这样,“礼”成为贯穿中国古代社会的根本法律规则,至唐代确立了“律、令、格、式、典”等法律形式,到明清时期继续发展。严复曾指出,对应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38]说明我国古代法律渊源丰富多样。此外,在中国古代司法审判方面同样具有多样性特点,对于民事审判一般采取各种司法调解手段,广泛运用“情、理、法”相结合,发挥教化功能,注重维护社会道德伦常秩序。对于刑事审判则严格规定审级管辖权限,对重案实行逐级审转制。刑事案件不仅程序严格,而且一般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上述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多样性规律的教学思路把握,可以打破只重视“律”的思维定势,认识到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完备以及公法为主体的立法导向。同时,也可以认识中国古代缔造的独具特色的司法文化。法律发展的多样性规律同样是中国近现代法制普遍现象,比如共产党统治区和国统区法制并存。

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表现在时间和空间的不平衡。以中国唐代法制发展为例,以“安史之乱”为界限,此前法律发展顺畅而发达,制定的《唐律疏义》更标志中华法系的形成。但此后,法律发展日益走向下坡路,和唐前期法律发展的兴旺发达形成了鲜明对照。这种法律发展时间上的不平衡性几乎贯穿于中国古代每一个朝代,前期发达到中晚期衰落成为历朝历代法律发展的命定轨迹。这说明法律发展并非直线向前发展,而是在迂回和后退中艰难行进。建国后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最集中体现在空间上,比如东部和西部、城市和农村边疆少数民族区域和内陆地区等在法律发展方面均存在不平衡性。总之,探讨法律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规律,应成为《中国法制史课程不可忽视的基本教学思路。(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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