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法律?中外贤哲均有探讨。早在我国先秦时期法家学派就明确定义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32]西方纯粹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一种关于人的行为的强制性秩序”。[33]并主张将法律理论摆脱一切外部的因素和非法律的因素,以实现法律在形式和结构上的“纯粹法学”。[34]可见,法律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体系,必然具有独立性特征。就中国法律演进过程来看,在某些历史阶段出现法律发展和社会环境相脱离的情况,产生了法律滞后或超前于社会的特殊现象,换言之,法律并不总是和社会相吻合向前发展。这体现了法律发展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般规律。以明清法律为例,当时法律所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是资本主义萌芽明代产生,至清代逐步发展;政治上因袭传统皇帝制度;思想上出现反封建帝制的早期资产阶级民主思想;西方思想文化开始传入天朝;等等,上述种种预示明清时期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层变动,但当时的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丝毫回应,依然是此前法律制度的延续和强化。这一现象体现了法律发展迟滞于社会发展。法律发展的这种独立性体现了法律具有“稳定性”,“法律中的许多变化都是缓慢而渐进发生的……法律秩序中受到影响的部分会在某种程度上发生变化,而其原有结构的大部分则仍保持不变”。[35]再以中国近代法律发展为例,晚清修律开启了中国移植西方法律并走向法律近代化的道路,代表先进法文化的西式法律制度构成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合理内核和基本框架。而与当时构建的先进法律体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广大基层社会环境传统因素大量存在。这样,近代化的先进法律规范和民间传统社会有所背离,这说明了法律发展可以超前于社会发展。通过上述对于法律发展滞后抑或超前于社会发展的教学思路,进而探讨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保持一定距离、法律发展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般规律,培养学生审慎、辩证及全面分析法律问题,并自觉、能动和灵活的解决法律实务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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