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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的互动关系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与政治的密切关系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过程中尤为突出。总体来看,中国古代法制发展是皇帝制度专制政体下的附属产物,法律属于统治者“治国理政之具”,主要表现在立法及司法方面均鲜明体现了法律的行政色彩。在教学中注意把握中国古代法律与政治的关系这一发展规律来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内容。通过上述将法律发展置于政治中探讨的教学思路,认识到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具有政治属性,乃是与政治密不可分的伴生物。

法律与政治的互动关系优化

法律政治的密切关系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过程中尤为突出。自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开启专制政体,经由西周等级政体“宗法分封制”的确立,到秦朝统一建立皇帝制度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根本政治制度。总体来看,中国古代法制发展是皇帝制度专制政体下的附属产物,法律属于统治者“治国理政之具”,主要表现在立法及司法方面均鲜明体现了法律的行政色彩。在教学中注意把握中国古代法律与政治的关系这一发展规律来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内容。以唐宋法制为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不论是初唐太宗朝确立的德治和法治并行,还是中唐以后的自坏其法,以及宋代最高统治者提出的“重法”思想,均为统治集团提出的一种政治策略。在立法活动上,体现了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的“法自君出”特点,由最高统治者统领“律令格式”等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形成。到了宋代更出现了以整理和汇编皇帝诏令的“编敕”而成为当时最频繁的、最主要的立法活动。在法律制度上,法制的发展和变化都是在政治力量控制下得以实现,比如唐代的死刑执行复奏制度是在唐太宗下诏予以制定。宋代刑罚制度“折杖法”改革则是由宋太祖下诏实施。此外,宋代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以规制海外贸易的法律体系“市舶条法”,“市舶条法”尽管可以说它顺应了宋代特别是南宋时期海外贸易蓬勃发展态势,但这一新型法律规范的制定更多体现的是浓厚的政治意蕴,即迫于南宋政府财政危机,稳固统治的需要而为之。在司法机制上,唐宋时期中央设立“三法司”机构,地方严格实行行政和司法机构合一体制,在此基础上明确各级机构的司法管辖权限,由行政权决定司法权限的大小,皇帝拥有最高司法权。司法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保障符合纲常名教理念的社会秩序,旨在维护官方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通过上述将法律发展置于政治中探讨的教学思路,认识到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具有政治属性,乃是与政治密不可分的伴生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中国法制史课程关于法律与政治关系之发展规律的教学思路探索,并非抹杀中国古代法制其本身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而是要透过表象看到中国传统法制发展进程的独特性,其与西方法制日益走向独立的进程根本不同,从而对当前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完全照搬西式“司法独立”,应注意从传统法文化资源中予以反思、创新和重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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