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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教育与经验教育的互动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知识教育与经验教育在本科生培养中应当并重。以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为例,这是刑法分则中需要学生重点掌握的罪名。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法理内容,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事责任量刑规定以及转化犯相关规定等,通过学生的预习自学完全可以掌握。而在课堂上,教师需要引导学生讨论下列问题:未出生的胎儿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合理?我国现阶段为什么不具备废除故意杀人罪死刑的条件?

知识教育与经验教育的互动

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知识教育与经验教育在本科生培养中应当并重。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以讲授知识为主,课程设置一般都遵循概念——法条——司法解释——案例这样的模式,即便在最能体现实践内容的案例环节,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练习,仅仅是被用来示范或者阐明、印证教师在课堂中讲授的知识点而已。[17]对此很少有人提出异议。但笔者认为,这种模式无异于是在大学复制初等教育以知识——逻辑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模式。初等教育的对象是未成年人,由于其认识能力、意志能力的局限性,靠自己并不能领会教材、提出疑问,只能由老师带领学生将教材内容在课堂上再讲一遍。但大学生的认识能力、学习能力已达到较高水平,发挥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进行预习,完全可以在课堂外消化基本法理等大部分内容,而课题上宝贵的时间应该用于帮助学生构建知识体系、答疑、讨论以及诊断具体案例,用案例模拟锻炼实务经验,在讨论中反思、批判实务经验,从而养成法学思维、启发创新精神、引导、培养学生关怀社会放眼世界的格局,这才是大学法科教育的本质。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为例,这是刑法分则中需要学生重点掌握的罪名。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法理内容,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事责任量刑规定以及转化犯相关规定等,通过学生的预习自学完全可以掌握。而在课堂上,教师需要引导学生讨论下列问题:未出生的胎儿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合理?故意杀人罪量刑幅度跨度过大是否合理?我国现阶段为什么不具备废除故意杀人罪死刑的条件?安乐死是否合理以及在我国是否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世界其他国家关于故意杀人罪是如何规定的?等等。我们还需要讨论大量特殊类型的故意杀人罪并分析其量刑规律,例如不作为故意杀人、杀害亲属、帮助自杀、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杀死“恶人”等等。实际上,这些问题才是司法实践经验中的难题,这些问题处理是否得当将真正体现我国刑事法治水平。通过讨论和案例分析,使法学教育不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而是渗透了对司法经验的预判与反思,养成法科生对公平正义的自觉的、实质性思考,从而在未来法律从业者的身上达到法学逻辑与经验的统一,这个过程同时也是淬炼思想、提升观念的过程。但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完全无视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将学生自己能够完成的学习任务由教师越俎代庖,一旦将大量的基本法理内容在课堂上作应试教育的讲授,以刑法学总论每学期64节课时量来计算,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必将成为应试课堂的点缀而不是课堂的主体。这种重逻辑而轻经验的教学模式尽管使法科生掌握了基础知识,但忽略了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水平长期在低水平徘徊的重要原因。刑法学基本法理具有一般性,而实践中的案件却各有各的特殊性,于特殊中体现正义才是法治的精神内核。特殊性案件的处理不仅要靠扎实的理论功底,更重要的是靠法律职业者长期养成的对公平正义自觉的、实质性思考,而这种思考恰恰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缺少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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