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仅仅是安排社会生活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和手段,同时也是特定人群价值追求的某种显现。换言之,它并不只是解决纠纷的手段,也是传达意义的符号。[12]发掘刑法规范内在蕴含的价值以及引领未来刑法的价值也是刑法学教育的重要使命。在我国封建社会,法律裁判始终是价值与封建律例的结合,这在当时的社会体制中是一个高度理性化的设计。[13]如果说我国古代法律宗孔孟而重纲常、西方法律宗耶教而重平等,那么我们必须回答,我国现代法治的价值宗旨是什么?
自新中国建国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都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法律在经历了革命理想主义—虚无主义—工具主义之后,及至2006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才第一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既遵循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先决条件的历史规律,又保留了维系我国传统社会关系的伦理道理内核。但公平正义这个生发于西方商品经济的价值原则对于我国国家机器及民众来讲,不过是19世纪以降才出现的事物,隐伏在其后面的人类理性觉醒、形式法律观念以及辩证逻辑思维训练在我国历史上从来不曾有过,缺乏这些隐相维系的力量,公平正义始终未能作为一种常态秩序在我国刑事法治生态中建立起来,这也是我国刑事法治至今无法达到世界先进国家那般人性、昌明的根本原因。如此以来,公平正义背后的人类理性觉醒、形式法律观念以及辩证逻辑思维训练便成为公平正义价值原则得以在法律适用中实现的前提,而这些在我国生根、传承的重要途径便是教育,这也日本明治维新带给我们的启示。(www.xing528.com)
有学者指出,法律有一种客观地可以认识的性质,这种性质独立于任何具有价值的预想之外,从而认为,价值法学虽然凌驾于实在法之上高瞻远瞩地进行价值评判,但是难免是主观评价而难以成为认识或者真正的问题。[14]对此笔者并不以为然。法学作为社会规范科学必然伴随着人们基于生活目的价值选择,制定并自觉遵从法律的内在动力也是为了保护价值。价值问题遭到学者的排斥大抵是因为用以描述价值本身的词汇过于概括、宏观,使人觉得言之无物,但在现代法学语境中,对价值的研究并不是去阐释那些词汇,而更多落脚在如何结合本国国情使法律实施更加符合国民的生活目的,即价值的实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就像一部精良机器的运转,对“零部件”要求极高,如何制造这些“零部件”是研究的重点。于目前我国目前而言,理性觉醒、形式法律观和辩证逻辑思维是主要的三大“零部件”,刑法学教育理应全力承担,这是刑法学教育承担法治价值传递使命的题中应有之义。需要指出的是,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并不排除人情,人情体现人性,根植于我国世俗社会的传统文化之中,人情中独立于实在法的正义体系是良法的渊源,而人性化的法治更易于与人情社会相沟通。[15]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必须在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与依法治国并不必然对立的某些传统的、民族的价值和习俗。[16]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学教学也要探寻人情中的正义体系,于法理和人情中寻求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则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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