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作为一种控制社会秩序的法律制度,除了经由解释的规范系统,还存在决定这一规范系统的观念。刑法观念是人们对刑法本质、任务和功能的主观认知和价值取向,这种观念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民众的刑事法律意识,并最终决定法律是否为良法、法律职业者是否拥有美德、人民是否信仰法律。[10]刑法观念不解决某行为构成何种罪名、该处何种刑罚的问题,那是技术所解决的问题。它要问的问题是:某行为通过立法给予刑事打击(抑或除罪)的合理性根据何在?法官应当具有何种素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怎样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界限何在?法律能不能使国民生活更加安定幸福?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显然超出了刑法解释学的能力范畴,也比解释法律更加耗散智慧,但最终的收获也更为厚重。
当刑法学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提出以上这些问题的时候,便是对法学理性的拷问,而教育本就是为塑造人类理性而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讲,当教师提出这些问题的时候,才真正触及了教育的本质。实际上,法律适用过程永远伴随着对这些问题的拷问,经由拷问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共情能力和人格,形成法之理性观念,并最终指导法律的适用。“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这句古老的谚语揭示了观念对法律的重要作用。正如有学者指出,法治的进步与人的观念、感情不断提高紧密相关,它与法律人的道德能力具有紧密的逻辑关联,因为法律人阐释、运用法律和推进法制改革的角色要求他们“具有宽广的胸襟、博大的胸怀,而不仅仅是狭隘的技匠。[11](www.xing528.com)
在笔者尚不敢称作经验的几年刑法学教学生涯中,除了讲授知识,亦十分留意法科学生的思想观念,并固执地认为,今日法科生的法之理性将决定日后法治之兴衰。但经过与大一、大二(刑法学课程设置在大一下学期和大二上学期)学生交谈互动,笔者发现,法科生距离陈寅恪先生所提倡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相去甚远:他们既对法治信仰、普世法价值观缺乏基本的敬畏,又对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大加赞崇;既对我国刑事法治公平正义缺乏内心确信,又对现行刑事司法的种种流弊缺乏自觉反思;既对当前社会转型期法治之乱象义愤不已,又怠于对问题追根溯源无所寻求;更无法超越法学本身对人权、人性进行终极关怀,呈现出迷茫、混沌的情感状态。这让笔者格外感觉到法学教育对于理性观念塑造的重大意义,如果我们的法科生带着这样的情感状态走向职业岗位,又怎能奢望他们主持的法治是澄明的。这些年越来越多的刑法学教师一直在思忖如何在刑法教学中融入观念教育,培养法科生的理性精神、人本意识、平等意识等独立法律人格,并尝试了阅读经典、主题辩论等方式来为学生提供观念淬炼的机会。同时笔者深知,理性观念和公共品质的养成并不能仅仅依靠几年的高等教育就能实现,它需尽滴水穿石之功缓慢改变,但高等学府无疑是最重要的浸润之地,而刑法教育工作者正是使命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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