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19世纪中后期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西方法学教育开始了由古典法律理性教育向现代法律职业教育的转变,这种转变与法学理论的代际更迭不谋而合,展现了思想进化的完整逻辑,也体现了不同历史时期对理论和教育的不同需求。遗憾的是,近代人文社科的发展轨迹并没有在中国留下深刻印记,新中国成立后,法学教育毫无规律可寻。彼时法律还是政治话语中的词汇,在共和国前30年的全能国家模式中,并不存在成熟的法律职业,社会对法律职业的需求很少,法学教育沉浸在革命浪漫主义中,呈现出与任何国家都不同的特殊面貌。[5]1997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勃兴、个体权利观念的普及以及民主法治的提倡,法律逐渐从政治语境中脱离出来,法律专业也从政治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院系。在法典化时期结束后,国家、社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需求急剧增长,法学职业教育才作为一个显性目标被郑重对待,我国法学教育才渐渐获得了与世界对话的话语权。
法学教育必须为法科学生的未来做好准备,[6]这是教育使人体面生存的基本要义。国家法律职业是一个大体系,包括立法、司法、法学教育、法律社会工作等方面,这些工作岗位共同维系着国家法律运行的基本秩序,亦需要法科毕业生具备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素质,这便是法学教育的最基本维度。有学者就明确提出,应当借鉴外国经验,将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在法官能力之培养,即培养学生掌握我国主要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并具备法律解释与适用的能力。[7]我国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明确指出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法律职业预备力量的培养包括知识教授和实训操作两个方面。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被诟病为“重理论,轻实践”,但法学教育中知识传授与实践训练的矛盾冲突并非只在我国存在,在美国,学者也对两者的脱节提出了尖锐批评。[8]如何使法学教育满足法律从业者技能的需求成为各国法学教育共同探索的问题。我国实行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引入法律硕士培养模式,采取判例教学法、对话教育法、谈判教学法、诊所教学法、模拟教学法、解决个案作坊教学法等,其目的就是加强法学院实务技能训练的功能,实现大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www.xing528.com)
但现在人们普遍认为,法学职业教育的使命并不仅仅是培育法匠的“技艺”,以解决法科生的就业及国家法律职业后继有人的问题,毕竟法律职业是一个在信仰和理性中解决人与人、人与国家(社会)关系的工作,为了使国民在安定的法律适用中获得安定的生活,法律适用必须有其内在的稳定统一的道德、伦理逻辑。因此法学教育职业化的目的,也在于培育一个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发挥其特有的功能。[9]即便是在实用主义大行其道的美国,除了部门法学,法律伦理(Legal Ethics)或法律人之职业责任(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也是法学院的必修课程,而欧洲的法学教育更是将法学理论素养视为法律的土壤。在我国,“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这一目标的确定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学教育的使命仅仅是职业技能培训,关于正义的职业理想从来都不能只靠法律技工来实现,苏格拉底“拥有技艺不一定拥有美德”的判断生动诠释了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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