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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教育进入新的转捩点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近40年的发展中,我国刑法学教育与刑法典的颁布、修订一道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如今已颇具规模,不论是培养人才的规模、还是法律共同体素养的提高,刑法学教育都功不可没。与此同时,价值观念的冲突也随之而来,犯罪化合理性根据、性犯罪死刑废除、贪腐犯罪降低入罪起点、行政犯罪与非罪认定等问题的争论在刑法学界和坊间同时点燃。在这种情势下,如果刑法学教育还仅仅局限在刑法解释学的教授上,那无异于是冥行盲索。

我国刑法学教育进入新的转捩点

在近40年的发展中,我国刑法教育与刑法典的颁布、修订一道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如今已颇具规模,不论是培养人才的规模、还是法律共同体素养的提高,刑法学教育都功不可没。拉伦茨强调法学以处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2]在我国刑法学基础比较薄弱的时期,注释刑法规范是刑法学教学、研究的首要任务,着重传授刑法学基本概念、原则以及法条的应用,这被称作“刑法解释学”(或刑法教义学),[3]其目标是通过价值中立的法教义学将事实转化成一般认识或者真理,构建一个埃塞尔所期望的独立体系的法概念以及法制度的基本理论。[4]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刑法解释都是我国刑法教学、研究的主流,尽管有学者提出简单注释刑法典会使刑法学停留在一个低层次水平,刑法学需要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但最终学界还是较一致地认为,刑法学主要还是刑法解释学,没有刑法解释学就没有发达的刑法学。在我国刑法观念相对稳定的时期,这种研究和教学局面也能够自给自足,我国法学人才输出和刑法学研究的基本面是稳定的。

但这种情况在2010年之后发生了改变。2010年之后的几年里,刑法立法经历了97新刑法实施以来最大的变革时期,集中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对刑法的修订中,它涉及刑事责任区分、严密刑罚结构、废除死刑、增设罪名、调整各罪刑罚等诸多方面,从宏观观念和细部品质两个方面呈现出对刑法的完善。这说明我国刑法规范已经在更高层面开启了自我反思的路径,以寻求理论与现实的双重自洽。与此同时,价值观念的冲突也随之而来,犯罪化合理性根据、性犯罪死刑废除、贪腐犯罪降低入罪起点、行政犯罪与非罪认定等问题的争论在刑法学界和坊间同时点燃。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涉及自由与秩序、报复与宽容、功利与价值、形式与实质的剖析与取舍,但我们最终遗憾地发现,目前这个法律共同体对此却并不擅长,刑法解释学更对此束手无策。(www.xing528.com)

实际上,近十年来刑法理论争论的基本点都围绕这些相互冲突的两级价值观念展开,这些冲突甚至成为我国刑法改革的最大障碍,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刑法改革便没有清晰的方向。要回答我们为什么不擅长解决以上问题并不难,只需稍稍回顾一下我国近代法制史即可,但真正的问题是我们必须从两极观念中找到最适合中国的那条路。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实务均站在分岔的路口前面踟蹰难行。在这种情势下,如果刑法学教育还仅仅局限在刑法解释学的教授上,那无异于是冥行盲索。我们的刑法观念不似西方那样经历17、18世纪思想启蒙而达到相对成熟,还需要在与现实的矛盾碰撞中进一步开化、进化,如果说历史上我们错过了思想启蒙,现实无疑给了我们第二次机会。我国刑法学经历近40年的发展,概念、理论体系都已实现前所未有的逻辑自洽,而由于思想启蒙缺位、国内改革放开加深以及世界犯罪局势的影响,刑法价值观念却并不成熟。尽管在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实施之后,法律职业者的法学素养比社会一般人高了很多,但这只是比社会一般人更了解法律概念和知识体系,在思想观念上并不比社会一般人更具法之精神,他们在有限的法学教育中,正义、理性的法之精神还没有内化为行为准则,法之价值也没有形成国民的内心确信而给予信仰。如果说97刑法典的颁布开启了刑法现代化的开端,从而使刑法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的话,那么当前的刑法又站在了淬炼思想、澄明观念的一个关键转捩点,刑法学教育显然不能对此视而不见,而是应当积极地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并发挥启蒙、引领作用,完成我国刑法学向价值观念成熟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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