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述所言,任何社会的教育都是伦理教育,都力图培养出以该社会“元规范”为信仰的有德之民。转型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过程中,由于传统宗法社会的根基被粗暴扫除和城乡二元格局在城市化加速的背景下加剧,传统以“知礼”为核心的传统道德丧失基础。一俟城市化进程加速和法的僵化适用更加剧了转型中国道德选择困境。为消解此种困境,有论者给出否定法治回归“德治”的“良方”,极端者甚有宣扬尊孔读经来造就一批中国式的“哲学王”以改良社会。然而“德治”论者以为宗法中国是通过传统道德对所谓浇漓奢靡社会风尚的唾弃来实现社会和谐,其缺乏对宗法社会生活实情的考察,以致其构建和谐社会的方案与蒋介石的“新生活运动”殊途同归[30]。
宗法中国是以“亲亲”、“尊尊”为核心衍生建立起来的宗法社会体系,其对血亲关系的拟制出发,构建了一个长幼有别、尊卑有序的人格不平等的社会;而法治中国的核心架构在对宗法关系打破的基础之上,主旨在于促进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益的快速流转,进而需要构建一个以人格平等为基础的社会。从伦理学的历史演变,和人格在罗马法上的演进来看,公民不仅仅是国籍法意义上的具有某一国籍的自然人,其在伦理学上更重要的源自人格与人的紧密关联。人从根本上区别于动物,而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在于人格的取得。[4]7从罗马法上homo与human的区别来看可以分外明晰罗马法将人分为三种,即Homo——自然法意义上的人,即包括奴隶在内的所有生活在罗马帝国境内的人;Caput——具有人格权的人;Persona——具有某种身份的人。只有拥有家父权和市民权的自由人才拥有完整人格,拥有公权和私权两部分权利。其中公权以被选举权为核心,私权以婚姻权为核心,所以是否具有人格是公民真正能被承认历史来源和伦理基石[4]106。因此,守法公民的培育并非简单地强调国籍法意义上的公民权利,更应注意到正如边沁和费希特所共同洞见的,平等人格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前提,是自身权利能得到尊重的前提。(www.xing528.com)
因此,在宪法专业教育中若不能将人格平等贯穿到“守法”国民的育化,尤其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课程建设中,不明晰由人格平等衍生出的基本权利边界,而一味的强调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无异于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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