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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概念的溯源与宪法教育中的公民意识养成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πολιτεα与基本法概念的本质区别之所在,就在于其是围绕公民生活理性还是国家理性。为此,宪法专业教育必须以公民概念为核心,促进法学本科生公民意识的养成,因为与广大市民阶层相比,法学本科生在未来的职业发展中有更高的概率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

宪法概念的溯源与宪法教育中的公民意识养成

如前述所言,面向法学本科生的宪法课程建设对于转型中国法治社会有着培育土壤的核心作用,然而作为其重心的宪法概念确因学界认知大多停留在宪法经典概念的层面——“国家根本法”而过于强调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二元对立;同时,也不足以彰显公民与宪法概念的历史与逻辑联系,且在民族沙文主义高涨的时代更易陷入威权主义的陷阱。因此,亟需从宪法概念的萌芽入手去厘清宪法经典概念的逻辑与历史局限。

Constitution开始脱离Constitutio并同化契约和普通法得以在英语中流行,并与博登主权论[8]25-91相耦合,用来界定为“共同体的基本法”要到了1738年[14]。而之前无论是被指代确立封建关系的大宪章,还是被罗马皇帝矫诏都尚未遮蔽其词源πολιτεα(国本或政制)的核心要素。不能不论及麦基文在《古今宪政[15]一书中的贡献,其揭开了遮蔽在πολιτεα上的历史面纱,并将做为πολιτεα拉丁化的Politeia等同于最早的元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有着超越constitution(组织法)的重要意义,但由于麦基文对πολιτεα技术中立化的误读[9]21-22不仅易使πολιτεα等同于缺乏正当性的Τυρανν[16],而且从根本上抹杀了πολιτεα中的核心要素——公民,这本是马基雅维利主义兴起之后所力图实现之目的。

从词源上而言,πολιτεα与cicero(西塞罗)所说的res publica[17]一样,都是πóλι或civitātis[18]的最高治权所寄[19],其主权归属于populus(人民)[20],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洞见的,πóλι与公民密不可分,不是国家理性确定以后的利维坦[21]。因此,cicero再次将civitātis重申为,“res publica res populi,populus autem non omnis hominum coetus quoquo modocongre-gatus,sed coetus multitudinis iuris consensu et utilitatis communione sociatus[22]”,具有人格(caput)方为人(human),否则至多算众生(beast)中的一种(homo),也无法获得ius civile(市民法)的保护,而沦为被支配的客体!

这是苏格拉底所开创的中经柏拉图所弘扬(在罗马由cicero所继承)的“德性即正义”——“our entire state has been constructed so as to be a‘representation’of the finest and noblest life……which true law alone has the natural powers to“produce”to perfection”[10]1483-1484。是以,πολιτεα的根本使命在于促进公民团生活的善好,即πολιτεα只有在符合德性前提下方能与Τυρανν(僭政)区别开来,而成为公民团生活的圭臬。因此,《伦理学》的结尾与《政治学》的开篇再次弘扬,法度于πολιτεα的重要性,“这样的平民政体是在不能不受到指摘,实际上它不能算是一个政体。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命令永不能成为通则(“普遍”[而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11]195,因为Τυρανν(僭政)就在于“在各类政体中,僭主政体[完全没有法度]就不像一个政体”[12]201

因此,πολιτεα做为宪法概念的萌芽其包含两个重要特征,并以公民为核心要素:

1.πολιτεα是遵守公民团θεσμó(法度)的公民团的善好生活方式,是公民生活理性的实现,成为cicero口中的optimus civis(立法者)。其与现代政治学中的政制或政体相近,根据城邦政治力量的对比和城邦氏族残余的多寡、城邦经济发展程度,将城邦最高治权赋予给不同类型的公民团,βασιλεα(王制)、Αρισιοκρατα(贵族制)还是δημοκρατα(混合制)都是不同政制下公民团对最高治权的寄托,其不同于Τυρανν(僭政)或平民政体中滥用“人民来做判断”的υ□μο(公民大会决议),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成为公民团生活的圭臬,是政治正当性的最早阐述,也决定了建立在技术中立化前提之下的宪法经典概念不具备政治正当性的逻辑局限;(www.xing528.com)

2.公民是πολιτεα核心要素。πολιτεα与基本法概念的本质区别之所在,就在于其是围绕公民生活理性还是国家理性。事实上在宪法主体中,国家只是πóλι(公民团)发展到民族国家时代的表现方式,是中世纪以来commonwealth(共同体)概念的进一步发展,其本质并没有脱离πóλι本身,不应在国家理性的路径下强调公民与国家的二元对立,而应返回πóλι概念本身,明晰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才是宪法权威得以确立的前提,这也同时彰显了基本法概念的历史局限。

正如库朗热所洞见[23],公民对城邦生活的参与,就是通过行使治权以实现,包括祭祀、选举、审判、婚媾等类似罗马《十二铜表法》所规定的iūs civile(市民权),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谈到的人是政治的动物[11]7,公民通过参与城邦生活而实现生活德性。Πολτη(公民),有父之子,为各城邦建立时各部落成员后代,与今天国籍法意义上的公民不同,希腊各邦所谓全称公民即“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11]114,不具备治权或治权不完备的生活在城邦中广大工匠、客民或奴隶是被排除在公民之外的;其与家父权解体之前的civis罗马(市民)类似。

这既是法国雅各宾宪法中积极公民的历史原型,又是宪法专业教育的重要意义之所在。在当代,尽管市场条件并非绝对完善,但改革40年以来客观上造就出广大的市民阶层,与Πολτη相比是以核心家庭的生活为中心。为此,宪法专业教育必须以公民概念为核心,促进法学本科生公民意识的养成,因为与广大市民阶层相比,法学本科生在未来的职业发展中有更高的概率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其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完善候选人推荐制度的关键,也是引导市民阶层维护其基本权利的人才储备。

3.公民人格平等。如亚里士多德所洞见,政制[24]的核心都是主权归于公民团,只是治权各有千秋[25]。只要生长于公民团现实生活层面,并以公民团福祉[26]为主旨的政制,无论何种政制都是合理的。当然一俟煽动民粹攫取政权,无论是偏袒哪一方利益都非良政美治,甚至有沦为暴政的危险[27]。cicero重申主权在公民团,正源自公民团是人格平等的公民结合起来的法权联盟[28]。此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的祖脉,奠定了费希特提出自然法权以尊重他人平等人格为前提的地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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