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社会生活的“元规范”并非脱离社会生活本身的逻辑自洽,而是植根于其上的产物,其产生、嬗变和重构无不由此![3]32我国宗法社会的经济基础与西方古典时代父权、夫权退隐的夫妻财产共有制不同[4]175-177,即使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南宋,也主要是财产分配家庭化与社会保障宗族化的混杂。财产分配家庭化是中央王朝保障财源和兵源的根本制度,通常表现为财产分配的诸子均分;社会保障宗族化是小农经济时代公共服务欠缺的补充,通常表现为嫡长子爵位继承制,是“家国”矛盾与妥协的产物。其决定了宗法社会的政治架构以“以德配天”为核心,以“礼”作为为“元规范”来组织宗法社会生活,构建起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宗法体系,其通过褒扬“知礼”君子与以“准五服以治罪”相为表里来型构社会公德,创造出极为稳固的集体主义道德生活模式[9]。
然自所谓“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以来——鸦片战争后开埠各口岸人民生活的市民化和农民活动范围的扩大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5]107~108,渐次瓦解了我国宗法社会的生活基础,并与乙巳修律为代表的制度转型共振,解构了“礼”对社会生活的组织。再加上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属于外源型,尽管组织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元规范”[6]15-22——宪法体制已经在制度层面架构起来[10],但若将宪法概念拘囿于植根于近代西方特殊历史经验之上的宪法经典概念,其所宣扬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与我国集体主义道德生活模式背道而驰,不足为公民所认同以致无力应对转型中国道德选择困境[11],在社会公德层面呈现出国人在熟人圈中“知礼”,公共场所犬儒式“无德”的矛盾状态。[7]33-38
欲解决宪法经典概念的价值观与公民道德选择的冲突,就必须正视宪法经典概念的逻辑与历史局限,明晰我国宪法精神的独有品格,方能实现宪法专业教育培育善好公民的本职。如明治维新的“废刀令”和西南战争虽然冲击了武士阶层,但其后在制度层面对华族赎买和保护,客观上减轻了日本社会转型过程中因“元规范”重塑引起的转型社会道德困境。(www.xing528.com)
然而,由于宪法专业教育尤其是国民教育仍停留在意识形态主导下的苍白说教与所谓传统美德的复兴[12],即使在宪法宣誓制度和国民教育登场的当下,宪法专业教育对转型中国法治社会型构的核心效能——树立公民对宪法的信仰收效甚微,甚至随着转型中国社会道德困境的加剧开始起反作用。因此,在当前历史条件下,宪法专业教育主旨的实现更多要依靠面向法学本科生的宪法学课程建设。而面向宪法学研究生的专业性宪法专业教育固然重要,但与面向法学本科生的宪法学课程建设相比,对转型中国法治社会土壤的培养——“守法公民”的育化无异于屠龙之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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