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应该以一般素质教育为基础,以法律素养的养成和提升为立足点和核心,以基础法律职业能力为补充,以中国传统文化和当代国情为依托,以培养适应新时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法律人和管理人为目标。一般素质、法律素养、基础法律职业能力、中国传统文化与当代国情,四者相互渗透、彼此依赖、相辅相成,割裂其内在联系或以其中之一排斥其它都是不科学的,但绝对均衡化也是不合理的。
所谓一般素质教育主要是指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素养,其宗旨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和基础能力,综合素养包括德、智、体、美等各个方面,思想品德素质无疑是最重要的;基础能力包括体力、智力和非智力因素,如情感力、意志力、信念力、想象力、洞察力等,尤其是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创新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适应能力等。素质教育中的能力并非某种具体的操作技巧或是从事某种工作的具体能力[36],而是影响各种具体能力和技巧的能力,是以不变应万变即适应复杂多变之现实的能力,是决定和保障长远发展潜力之能力。古人曰:“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正是此意。在耶鲁大学担任校长达20年的理查德·莱文曾说过:真正的教育不传统任何知识和技能,却能令人胜任任何学科和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需要在大学毕业后学习和掌握;本科教育的宗旨是培养批判性独立思考能力以及终身自我学习的能力。[37]
法学教育尤其本科层次应当重视培养学生的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这既是因为很多法科学生将在非法律职业就业,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教育;也是由于良好的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素养是法律素养和法律能力教育的基础,也有助于提升法律素养和法律职业能力。龙应台在台湾大学法学院演讲“为什么法律人要学习文史哲”时指出:“文学让你看见水里白杨树的倒影,哲学使你从思想的迷宫里认识星星,从而有了走出迷宫的可能;那么历史就是让你知道,沙漠玫瑰有它的特定起点,没有一个现象是孤立存在的。”[38]即文学让人观察入微,看到多样化的世界,摒弃孤立思维;哲学让人从宏观上思考,看到走出困境的希望,避免片面性;史学让人从发展中分析问题,认识事物的前因后果,防止静止思维。2016年美国伯克利法学院几名学者在考察了美国排名最高的34所法学院1960-2011年招聘教师的数据后得出如下结论:PhD学位拥有者在美国法学院教师中的比重显著上升,精英法学院更倾向于拥有PhD学位的教师候选人,在所有PhD学位中,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和哲学是美国法学院最欢迎的四大学科;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作为经济学家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就是其中的佼佼者。[39]美国法学院教师队伍的上述特征再次印证了对法科学生进行哲学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为使法科学生具有宽广的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素养,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应该覆盖法学以外的其他众多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大学语文、文学作品欣赏、逻辑学、现代科学技术、高等数学、传统文化、管理学、行政管理学、政治学、会计学、公共关系学等等。哈佛大学法学院每年开设多达300多门课程,从传统的法学学科,到与文学、艺术等各学科的交叉领域,几乎都有相关课程。[40]这十分有利于培养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基础能力,使其能够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知识去研究、解决现实社会中复杂多样的法律问题,也能为那些不选择法律职业的学生顺利转向非法律职业奠定基础。
2.良好的法律素养
所谓法律素养,是指法科学生之专业素养,是其运用法律和法学理论分析、研究、解决法律问题时所具备的基本素养。促使法科学生逐渐生成并不断提升法律素养应当是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对法科学生而言这不仅是未来作为法律人的立业之本,也是转型为管理人的优势和潜力所在。对现代管理人来说法律素养是必要的基本的要求,“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41]法律素养主要似应包括以下方面:
(1)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主要指对法律权威的认可、遵守和服从,对法律价值的捍卫和追求,对法律精神的体悟和贯彻实施。其中,法律权威是前提,法律价值是保障,法律精神是根本。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无论是法律人还是管理人都应当对法律抱持坚定的信仰。试想,如果以捍卫法律和正义为使命的法律人或者以执行法律、依法行权为根本的管理人都不信仰法律,那么所谓的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中国等只能是空中楼阁、海市蜃楼。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信仰是法律素养和法治社会的基石,是发挥法律素养效能的最重要的前提,甚至超过了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因为如果不信仰法律,即便学富五车也是枉然,对法治毫无益处。法学教育能否培养一批具有坚定法律信仰,崇尚法律甚至法律至上的法律人和管理人,直接关系到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成败。
(2)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法律人和管理人仅有法律信仰自然是不够的,还须时时、处处身体力行地严格遵守、忠诚执行并坚决捍卫法律;即便完全没有监督,也能如君子一般“慎独”自律;他们应当品行优良,恪守程序公正、勇于探究法律真实。因为法律人和管理人本应以捍卫正义和公平为使命,他们往往就是法律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维护者、实施者,是正义和公平的使者甚至化身,如果他们以身试法、徇私枉法、失职渎职,势必正义难存、法治荡然,其破坏力和影响力将是毁灭性的,远非一般违法者可比。所以真正成功的法学教育无不重视法律伦理的培养,以使其法科毕业生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是法治建设的支持者、捍卫者、实践者,是法治的典范和楷模。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素养和法治社会的支柱,是发挥法律素养效能的根本保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支撑着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大厦。只有品行优良之人才可能立良法、行良法、护良法,正如法律教育家孙晓楼所说:“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执行法律。”[42]
然而目前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伦理之培养严重忽视,培养目标和内容空泛、抽象,培养方法基本限于课堂教学,培养时间远低于以提高职业技能为目的的实践教学。笔者以为,应当积极探索和强化课堂外的伦理教育作用。第一,对法科学生制定和实施比其他专业更严格的规章制度,如法科学生考试舞弊者一律开除。职业操守需要通过规则的较长时期严格约束,才能内化为自己的习惯和意识。第二,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管理的示范作用,教育管理者应确保制定的规则是“良法”,且一视同仁、严格遵守;在涉及学生权益的事项中,包括评奖、教学资源分配、违纪处理等,努力保障公平、正义,维护学生权益。第三,教育方式多样化,可要求学生更多地参与公益性活动,以培养其公德心。第四,对于某些突出的品行优良者,如见义勇为,招生时可适当加分,在学者给予奖励。韩国司法研修院强化职业伦理教育的做法可资借鉴,如邀请各界社会人士讲授道德课程,要求承担12小时以上的社区服务和60小时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在线法律咨询。[43]当然用人单位似应制定一些优先录用品行优良者的规则,此是题外话,不予赘言。(www.xing528.com)
(3)扎实、宽厚的基础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这是培养和提升法律素养的核心要素。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属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理应重视和强化基础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德国法学家伯恩·魏德士在其《法理学》一书中批评说:“今天的法学教育被司法考试牵着鼻子走,它所培养出来的与其说是独立思考并具有判断能力的法学家,毋宁说是熟练适用法律的法律技术匠。在法学研究以及部门法的实践中,基础问题和方法论问题常常被回避甚至忽视”;书中还赞赏奥地利、匈牙利、捷克等国,“基础学科特别是法制史和法哲学在基础教育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44]无论对法律思维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还是对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掌握基础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都是不可或缺的,法律素养的提升有赖于长期的法学理论熏陶和法律知识浸染。在21世纪初改革后的哈佛法学院最新培养方案中,理论知识传授与案例讨论始终是教学基本形式,课堂讲授仍是经典学习模式。[45]法学教育若将重心放在法律职业培训上,实乃急功近利之做法,其结果通常是欲速不达,且极易使法科学生丧失长远发展、不断自我提升的内在动力和后发优势。不少学者认为我国以往的法学教育过于重视理论,忽视了实践教学,但实际上只是着力于法律和法学的知识传授,并非真正重视了法学理论教育。
3.基础性法律职业能力
法律职业能力在广义上也可以包含于法律素养,这也是法学教育的应有内容。因为职业能力与基础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等法律素养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它既是法律人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也是法科学生培育法律素养的有益帮助和必要补充。但是法学教育应当专注于基础性法律职业能力,如文书写作与口头表达等语言能力、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能力,而非仅适用于某一法律职业之能力,或者复杂、高端之能力。且职业能力不应成为法学教育的重点,否则似有舍本逐末之弊、越俎代庖抢夺职业培训机构饭碗之嫌。
(1)语言能力训练。语言能力主要包括文书写作与口头表达二个部分,适用范围极广。出色的语言能力是法律人和管理人出色完成其工作任务的基础性能力,如撰写法律文书或其他管理文书时语言合乎规范、结构合乎逻辑、紧扣主题、论证充分而有说服力等,与人沟通、法庭辩论或其他需要陈述观点时能准确、清晰、流畅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愿望等。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曾说过: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就必须努力培养驾驭语言的能力,这是成功的前提,“语言是律师的职业工具”,无论是给法官写信还是使法官相信你的陈述,语言都至关重要。[46]当然语言能力的培养无捷径可走,根本途径就是长期、大量的语言实践,如多说、勤写,以滴水穿石的精神,自然铁杵也能磨成针。语言练习几乎可以渗透于全部的课堂教学或其他课外活动。
(2)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法治思维无疑是法科学生应该具有的重要法律素养,是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基本能力。法治思维也是法治社会的管理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十八届四中全会对领导干部自觉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47]法治“对法律人思维有与一般民众不同的要求”,如尊重程序、重视规则中的逻辑、用法律术语思考等。[48]所以,法学教育无论是培养法律人还是管理人,都必须高度重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不仅使法律思维内化为法科学生的本能性反应,且须努力提高学生法律思维的缜密性、敏捷性。为此应当在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法学教材等各个方面,以及课堂教学、案例讨论、论文写作、考试方式、社会实践等各个环节进行相应的改革。笔者以为,首先,法律思维能力的具备和提高是以熟练掌握基本法律知识为前提的,只有对法律的基本概念、命题、原则、精神等能够完全了然于心,并且融会贯通,才能形成系统的法律思维;其次,法律思维能力的养成和提高须以分析、处理实际的法律案件或法学理论问题为条件,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实践活动才能将法律概念、命题、原则、精神等有机地联系起来,并最终形成法律思维的习惯和定势。
4.中国传统文化和当代国情素养
我国的法学教育以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法律人和管理人为目标,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不仅不能脱离中国传统文化之根基和当代国情之实际,反而应当以此为立足点。法学教育固然应当大胆地学习、吸收、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但应当保证其合理性、科学性和系统性,避免盲目性、机械性、片面性。首先,必须为我所需、系我能用、洋为中用。法学教育究竟需要向外国学习、借鉴哪些内容,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即便其在本国成功,也未必适合我之国情,不宜盲目照搬、原封不动移植。其次,必须坚决反对全盘西化。外国法学教育并非都是先进的,甚至也有其缺陷,不宜盲目崇拜、照单全收,而应有所甄别,择其优者从之。最后,必须博采众长、兼收并蓄。各国法学教育通常都有其一技之长,不宜将学习外国局限于欧美甚至特定几个国家,更需避免唯美国马首是瞻。美国法学教育与我国存在较大区别,如:美国系本科后教育,素质教育任务较轻;其培养目标主要是律师,法官从律师中选拔;美国以判例法为主。“一味照搬他国的教育模式”,包括课程、教材等,其后果自然不佳。[49]对欧美法学教育、法治模式需要研究、吸收、引进,但无须顶礼膜拜,其实发达国家之间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本身就存在诸多差异,即便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与美国也不尽相同,孰优孰劣不可一概而论,关键是能否与我国国情和需要形成最优结合,产生最佳效果。
我国法学教育在吸收、引进外国经验时更不应脱离中国传统文化之本源,基本甚至完全否定我国传统文化尤其传统法制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50]对当代法学教育而言,传统文化中不乏优秀、积极的成分。如“和”文化,“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和为贵”,有助法律人和管理人抓住法律作为社会规则体系之真谛,即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秩序,正确认识调解在民事关系中的重要性;崇尚公平、正义,“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之传统,对培养维护正义、严守法律等职业伦理十分有益;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义务,有利于理解、内化和实施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美国著名法学教育家Camngton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文化的一部分,不得将其与本国文化割裂开来。[51]因此,法学教育理应努力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之精华,培养法科学生的传统文化素质,以增强其文化自信,也使传统文化能古为今用,服务于当代的法治、管理和社会发展。当然对传统文化也不能原封不动地被动接受,而应合理剔除其糟粕。
此外,法学教育也须重视对法科学生的国情教育。国情可以指我国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包括政治体制、产业结构、经济水平、自然资源、人口、区域、历史、文化、教育、国民收入、民风民俗等等,这些因素与法治建设、社会管理密切相关,甚至会影响一个企业的管理。无论法科学生将来从事的职业是法律还是管理,作为中国人,且是中国的法律人或管理人,掌握基本国情是完全必要的,这是依法治国、有效管理的前提条件。因为,立法、执法、司法或守法等法律运行的任何环节,如果脱离了基本国情,所立之法可能就不是良法,或是根本无法执行、适用,更谈不上普遍守法;同理也完全适用于管理活动,脱离国情的决策就是不科学的,要么不能实施,要么强行实施但效果适得其反。因此,没有基本国情素养的法科学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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