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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人才为唯一培养目标的偏失之三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大多数是以培养法律人才为唯一目标,在此仅列一二。[16]仅有极少数法学院系在法律硕士培养中将管理人才纳入了培养目标。法学教育应当主动、积极地适应、反映法科学生的就业实际,并进行相应调整和改革,首先应将管理人才纳入培养目标,其次也应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有所体现。因此,法科学生历经三年或四年系统法学教育后养成的法律

以法律人才为唯一培养目标的偏失之三优化方案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大多数是以培养法律人才为唯一目标,在此仅列一二。北京师范大学2017级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规定,法学卓越实验班培养“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法学瀚德实验班培养从事涉外或国际法律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端法律人才”。[15]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本科专业旨在培养具备“人文情怀、崇尚法治、追求真理、奉献社会”理念的卓越法律人才。海南大学2014级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2014级法学实验班的培养目标是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法律人才。[16]仅有极少数法学院系在法律硕士培养中将管理人才纳入了培养目标。如:北京师范大学2018年法律硕士(非法学)招生简章载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17]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主要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18]2018年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法学类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笔者以为,将管理人才排除在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之外实为不妥,理由主要有二:

1.法科学生作为管理人就业是普遍的客观的社会现实

如前所述,法科学生作为各类管理人才在非法律职业就业,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国内外都极为普遍、正常。《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统计,法科大类的本科毕业生一半以上从事非法律职业,而高职高专类法科毕业生有近3/4未能从事法律工作;2007届法科毕业生就业量前五位的职业依次是行政秘书和行政助理、出纳员文书律师、信贷员等,其中仅律师为法律职业。[19]中国政法大学2009届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主要是:党政机关47人,13%;公检法系统86人,24%;金融行业32人,9%;律师事务所36人,10%;升学或出国留学132人,37%;国有企业21人,6%;民营或外资企业4人,1%。毕业5年后是:党政机关64人,18%;公检法系统90人,25%;金融行业57人,16%;律师事务所64人,18%;国有企业47人,13%;其他事业单位18人,5%;高校6人,2%;民营或外资企业4人,1%;其他8人,2%。[20]由此可见即便是一流法学学科的毕业生也同样有超过一半的人从事了非法律职业。2016年河北省高校法科学生就业职业主要是:国家机关15人,8%;事业单位35人,19%;国有企业16人,8%;私营企业41人,22%;律师事务所18人,10%;个人创业18人,10%;考研32人,20%;其他职业14人,7%。其就业单位仍然呈现出多样化、分散型特点,非法律职业更是远超50%。[21]可见,法科学生平均半数以上在非法律职业就业,其中绝大多数是各单位的管理岗位,即便是学术型研究生法学硕士同样如此,甚至法学博士在管理岗位就业也不乏其人。法学教育如果完全无视这一现实,那无异于自欺欺人;如果试图悖离、回避这一现实,那只能是有害无益。法学教育应当主动、积极地适应、反映法科学生的就业实际,并进行相应调整和改革,首先应将管理人才纳入培养目标,其次也应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有所体现。

2.法科学生具有成为管理人的优势和潜能

法学教育的灵魂无疑应当是法律、法学,其主体目标仍然是为法律职业培养各种法律人才。那么法学教育将管理人才纳入自己的培养目标,是否会动摇其法律和法学之灵魂,是否会妨碍其主体目标之实现,是否会影响法律人才之培养质量呢?笔者以为对此无须多虑。法科学生之所以能大量地在管理岗位就业,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与管理之间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存在诸多共同的属性。法律本来就是为了满足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之需要而产生的,法律是由管理者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是必要而且高效的管理工具。

在本质属性上,法律无非就是国家制定的行为规则体系,主要是关于权利或权力、义务或职责、法律责任以及程序等规则,与中国人俗称的规矩异曲同工。“普遍的法治思维,一切从讲规矩、讲规则开始”,甚至“规则至上”。[22]先秦诸子在论述“何为法”时皆有类似说法。《管子》曰:法者,“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吏民规矩绳墨也。夫矩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吕氏春秋·自知》道:“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墨子》称:“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孟子》言:“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哈特特别强调法律以规则为中心,“在阐明法律的概念中,应当给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以中心地位”。[23]而管理尤其现代管理的灵魂就在于如何制定和运用规则,即管理者按照程序和规则分配权利或权力、义务或职责、责任,并保障其实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此种分配明确被管理者的任务,调动其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有学者提出: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是当前中国社会管理的最优模式”,它是“以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为基础”,其核心目标是实现社会管理的“善治”。[24]“以法律作为工作的主要标尺,是对一个现代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25]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管理,是人民群众对社会事务的管理。”[26]习近平同志2017年1月1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演讲时特意引用了荀子的名言:“法者,治之端也”。[27]可见,管理与法治以规则为核心枢纽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整体。

在价值目标上,法律首先追求和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并通过公正的实现进而维护社会的秩序与效率;管理虽有所不同,公共管理也许以维护秩序为先,营利性管理可能首重效率,但任何管理都不能无视或践踏公正,反而应通过秩序或效率促进公正。因为,公正与秩序、效率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不可分割。没有公正就难有秩序和效率,同样没有秩序或效率也妨碍公正的实现,其重要性在伯仲之间,实难区分彼此。法律与管理只不过各有侧重,出发点不尽相同,但最终却是异曲同工,共同保障公正、秩序与效率,整体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www.xing528.com)

因此,法科学生历经三年或四年系统法学教育后养成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规则理念、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等,正好满足法治型管理模式的根本要求,使其具备了从事管理工作的优势和潜能。法学教育完全可以在保证法律人才培养的前提下培养合格甚至优秀的管理人才,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法律人才也是管理人才,二者没有根本的冲突。正因为如此,西方许多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部长、国会议员等高端管理人来自律师行业,美国尤为明显。美国自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奥巴马共43位总统中律师有25人,占58%,另有4人虽未从事律师职业但也受过法学教育或来自其他法律职业如法官、行政司法长官等;历任副总统和国务卿、议会首脑大部分曾为各地律师公会接纳;约60%的参议员和40%的众议员从事过律师职业;律师一直是美国的统治者和领导者。[28]具有法学教育背景者在我国台湾地区当代领导人中也大有人在,如马英九等;在大陆地区也开始崭露头角,如现任总理李克强。总之,法律与管理之间在本质上的共同性和一致性决定了法律人完全可以成为管理人,而且成为出类拔萃之管理人的盖然性远超其他专业;从另一方面看,现代管理极其需要法治化的管理人。法科毕业生完全可以“成为管理国家和各项社会事务的主干人才,成为一种社会适用性非常广泛的人才”。[29]

3.将管理人纳入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治国一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就需要治国者即国家管理者是熟悉和信仰法律,具有法律精神、理念和思维的人,就需要构建法治政府。所谓“法治政府”,是西方政治哲学和法治理论对政府原则、结构和运行规则的总体设想,广义上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构成的政权体系,是西方法治得以实现和维持的政府模式,而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关键则是“法律人之治”。[30]即法律人的统治,由法律人领导的政府所实施的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法律修养是彻底根除“人治”思想、建立现代法治政府的需要。[31]对于行政管理人员而言,执法就是“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32]

法学教育还能极大地改善公众的法治素养,提升社会的整体守法水平。尤其在法治化仍待深耕之际,学习法律的人愈多,对法治建设就愈有利,是故德国“习法者甚众,平均每三户人家,即有一家子弟修习法律,几乎是人人懂法,人人守法之法治国家”。[33]孙晓楼先生指出:欧美各国法科毕业生除在立法、司法、行政等领域表现其法律才能外,也活跃在“工商实业”或作为“军士武官”,他们“无时无处不表示着纪律化、秩序化”,法科毕业生就业领域之“普遍化可见一斑”。[34]显然法科毕业生的就业越广泛、越普遍,对依法治国之促进作用就越大。

因此,法学教育不应当仅仅满足于培养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人,还必须培养胜任依法治国要求的管理人。习近平同志在会见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代表时提出:“要着力推进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努力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35]培养大量熟悉、信仰、实施法律的管理人是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法固然是“治之端”,即治国之前提,但诚如《荀子·君道篇第十二》所载:“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俱,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知法用法之君子是实施法律的保障和力量源泉,有了君子,法虽简却能普遍适用于众多的社会问题;否则,即便法律完备,但“徒法不足自行”,社会也完全可能因难以建立法治秩序而陷入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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