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完全以市场为导向,直接供消费者使用,所以走向市场的产品一般已经成熟,即达到消费者所要求的使用条件。因此依人才产品论之逻辑,用人单位则可期待所录用的法科学生已经完全满足上岗条件,不再需要培训实习,即达到熟练工的水平。否则就被无情地指责为法学教育与市场需求脱节,法科毕业生不适应实践需要等等。而高等院校面对用人单位严重错位的市场需求被迫迁就,于是法学教育最终不得不偏离素质教育为本的方针,千方百计地强化实践技能教学,以保证与市场需求更好地衔接,如大幅增加实践教学的时数,法律硕士增聘实务部门的导师,教学服从和服务于司法考试。急于求成、舍本逐末的法学教育虽有助实现技能熟练的目标,但不利于人才的长远发展,其短视化可见一斑。
1.法学教育不可能培养法律职业熟练工
培养法律职业熟练工需要具备许多前提条件,从客观上分析,从事法学教育的法学院系是严重欠缺的。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师资条件不具备。培养法律职业熟练工的前提之一是从事法学教育的高校法学教师具备熟练的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技能、技巧和经验,然而事实上法学教师多数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这也是国际国内法学教育界的普遍现象。在法学理论、法律实践和法学教学各个方面都十分出色的天才且为全才的教师即便有,那也只是凤毛麟角,因为一个人的能力、精力等总是有限的,教育管理者如果奢望或企求法学教师全部或多数达到如此高超的水平,那是极不现实、极不合理的。为解决教师实践经验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管理者提出了所谓的双导师制,即法律硕士研究生同时配备校内法学导师和校外法律实践导师。管理者坐在办公室空想出来的双导师制,听起来似乎很完美,实则形同虚设,校外实践导师绝大多数没有时间、精力或意愿从事指导工作。即便校外导师愿意指导,客观上也难以实现,因为法科学生的绝大多数时间和精力须用于完成在校学业,毕竟这才是第一位的,通常没有时间在实践导师指导下专门从事法律实务。故双导师制也就只能产生梦幻般的效果了。
(2)实践条件不完备。培养法律职业熟练工需要完备的实践条件,包括物质条件、实践机会、学生身份、师资力量、当事人意愿等多个方面,也涉及校内和校外。
首先,培养熟练工不可能仅在校内完成。在法学教育中,除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能让学生对法律实践形成初步印象外,最有效的熟练工培养方式就是法律诊所教育。但是对培养法律职业熟练工而言诊所式教育至少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学生只能以当事人代理人身份参与,此实践可培养律师所需的技能和经验,对其他法律职业帮助不大。第二,主要限于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实践机会极少。第三,案源有限,即便在美国,“法律诊所课程选择的案件基本上是为各类案件中的贫困人群提供免费服务”[3],即法律援助,国内亦然。因为有钱的当事人通常不会委托学生代理。以海南大学法学院为例,每年大约招收本科生200人、法律硕士约130人,法学硕士40余人,本硕在校生约1200余人,按每人每年获得一次代理案件机会计算,每年需1200件左右当事人愿意交由学生办理的法律援助案源。更何况即使每生年均实际办案一次也培养不了熟练工。第四,能够参加的学生极为有限,这不仅是由于案源少,更是因为多数学生的整体素质难以胜任实际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五,师资力量明显不足,除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能力的教师不多外,教师整体数量也难以满足全部学生参加诊所教育的需要。按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要求的生师比18∶1到16∶1,扣除公共课教师所占比重,加上硕士生,粗略估计每个教师每年需指导学生代理案件约20例,且不说很多高校生师比为20∶1甚至更高。果真如此,教师还有多少时间和精力保质保量地完成课堂教学和科研等主要工作?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法律诊所教育仅有极少数学生有幸参加,可谓杯水车薪。
通过校外实习也难以完成法科学生的职业培训并使其达到熟练工的水平。第一,学生通常只能选择在某一类法律职业机构实习,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单位,而实习单位所属职业往往并非实习学生将来就业的职业,故实习学生就业后对其就业单位而言可能不仅不是熟练工,甚至实习机会都未曾有过。第二,实习时间过短,目前一般为3-6个月。根据国外法律职业培训的普遍实践,至少需要一年。如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后须经二年司法研修院的实务培训才能从事法律职业。[4]类似的司法研修制度在德国、日本等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存在。英国的法科学生毕业后欲从事律师职业,须接受二年实务课程培训和实习。[5]而要成为法官,在英美等国需先从事多年的律师工作,如英国地方法院法官应七年以上出庭律师的资历,高等法院法官则要求15年。[6]第三,由于法科学生实习时的身份是学生,故很难实质性参与案件处理,如作为审判员审理案件,更多只是从事资料整理等辅助性工作,与培训法律职业熟练工的需求相去甚远。
(3)学习时间不允许。按我国目前教学体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分别为法学本科四年、硕士生三年。在此期间,本科生和非法学法律硕士须完成16门核心课、占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公共课、大量的选修课等课堂教学,6个月或一年的学位论文写作,以及社会实践等其他活动。显然在客观上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完成作为熟练工所需要的技能培训和实习。
2.法学教育不应当以培养法律职业熟练工为目标(www.xing528.com)
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职业熟练工为目标,不仅因为在客观上不具备基本条件而不可能完成,而且也严重欠缺科学性。其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
首先,法科毕业生大量在非法律职业就业的客观实际要求法学教育不应以培养法律职业熟练工为目标。从国内外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实际来看,相当部分甚至超过一半并未成为真正的法律人,而是在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从事管理工作。如英国利兹大学2001年法学本科生中只有11%从事法律工作,大部分在非法律职业就业。[7]日本的法科毕业生并非主要选择法律职业,很多人更愿意成为政府官僚,或到民间企业就业,最后仅有少数真正成为法律人;20世纪末日本开始法学教育改革,试图学习美国设立法学院,在研究生层次主要培养职业法律家。[8]此改革能否成功有待检验,但至少法律系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多数人将选择非法律职业。因此,法科学生就业去向的多样化甚至多数在非法律职业就业,这是法学教育无力改变且必须承认的客观现实,法学教育应当主动适应和反映这一现实。如果法学教育消耗大量时间、人力和物力从事法律职业的技能性培训,那么对众多未来在非法律职业就业的学生而言就挤占了他们学习其他知识、技能的空间,而法律技能对他们就业基本不能发挥作用,这对国家而言也是严重的教育资源浪费。
其次,我国法科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多样化也要求法学教育不应致力于培养法律职业熟练工。法科毕业生就业的法律职业至少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国家机关法务等多种性质和岗位,它们在法律技能培训上各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如果培养法律职业熟练工实际上就要同时培养各主要法律职业的熟练工,其难度之大大于上青天。即便能够成功,法科学生就业所能使用的技能主要限于其所从事的法律职业,而其他职业技能基本荒废,因此这也会造成很大的教育资源浪费。
再次,法学教育的性质决定其不应以法律职业熟练工为目标。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职业熟练工为目标必然混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尤其职前教育各自不同的性质、任务、目标、内容等,前者始终只能以素质教育为主,其本质不可能是职业教育。有学者提出,法律教育可分三个层次:法律教育、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学教育,三者相互联系又有实质性区别,不能过于功利地理解和界定法学教育,因为法学教育具有不同于法制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的特征与实际需要。[9]
最后,法学教育以法律职业熟练工为目标不符合其比较优势。法学院系在师资、教学任务、教学时间等诸多方面的实际条件决定了法律职业培训并非也不可能是法学教育的强项。如果将法律职业培训的任务强加于法学教育,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实无必要。“法学院与法律职业市场毕竟是隔离的,不可能完全把握最新的动态,所以,投入很大而效益未必可观”。[10]显然,对任何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的使用都应当尽可能用其所长,而非其短。
在法学教育之后建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制度,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在日本从事法律职业须通过司法考试后,在司法研修院接受法律实务教育,并通过毕业考试;德国也是在完成法学基础理论教育即学历教育后才进行法律实务教育;法国与德国类似。[11]韩国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任职前须通过司法考试,并在最高法院所属司法研修院接受两年法律实务培训。[12]英美等国虽与大陆法系有较大差异,但其职业培训主要也是法学教育后完成的。首先,法官、检察官须有从事律师若干年的专门资历,此为另一种形式的法律实务培训;其次,律师的职业教育英美之间也有所不同,如前所述,英国的律师须在法学教育完成后接受二年实务培训,而美国则在法学教育阶段渗入了较多律师职业教育,因为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直接招收各类非法学本科生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来完成的,素质教育的任务较轻,且其毕业后的法律职业具有单一性[13],其法律职业教育主要限于律师,故未必能适用于其他国家。
有人建议,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专门从事法律职业培训而非学历教育,设中央和省二级,初任法官、检察官,或者初级升高级,均须经职业培训且合格。法学院系负责一般胜任力培养,涉及法律职业的专门胜任力培养由专门机构负责;即法学教育主修“学”(学理),职业教育专攻“术”(实务技艺)。[14]笔者以为,我国可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分类建立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机构,负责对即将从事本法律职业的人进行职前教育,以及对已从事本法律职业的人进行职后教育,专门培训各法律职业所需的具体技巧、技艺和经验。大体可分为法官及助理、检察官及助理、律师、企业法务人员、政府法律工作人员等几类。目前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即可转型为此类机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